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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6.5.1 供建筑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³,并应设 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当总容量不大于15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 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当总容量大于15m³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节的规定。
6.5.2 燃油(气)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和设备间之前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6.5.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燃气管道的敷设及燃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的规定。
6.5.4  燃气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露天设置,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2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
    3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
    4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第6.6.12条的要求;
    5 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 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分别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第6.6.14条和第6.6.5条的要求;
    6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燃气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 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6.5.5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4.17的规定;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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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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