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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上部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下部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
    3 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100m,若地上地下的前室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则加压送风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地上地下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4.3.2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烟标》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2 超高层建筑中被避难层上下分开的防烟楼梯间,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3 不同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其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可合用。
4.3.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既有建筑,当改建时确实难以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的,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小于或等于50m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风量不应小于按本指南第4.4.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风量的1.2倍;
    3 加压送风口可设置在楼梯间顶部、楼梯平台下部或侧墙面上,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并应避免设在门开启时被门遮挡的部位。
    注:楼梯间服务楼层数不超过3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采用单点直接对楼梯间送风,不作为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4.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注:1“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是指地下室的所有功能仅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住宅建筑的储藏间、可停放电动车、摩托车的非机动车库均不适用本条文规定。
           2 对于地下仅设置少量戊类储藏室(总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0%)时,可按共用系统设计。
           3 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的措施包括:按风量设计风口尺寸、采用可调节风量的风口、采取防超压措施等。
4.3.5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置常开送风口,并宜采用双层可调式百叶风口;
        2)地上、地下楼梯间合用加压送风系统时,不可采用常闭风口。
    2 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2)仅服务1~3个楼层的前室(合用前室)时,前室加压送风口可采用常开风口,但需在每层加压送风口处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按钮。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不应设置在被门遮挡的部位。
    5 送风口设置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送风口预留洞口底边距完成地面标高:住宅建筑及托幼建筑不宜小于0.9m,其他公共建筑不宜小于0.8m,当小于上述高度时,洞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2)设置常闭风口时,风口设置高度应便于手动开启装置的操作,当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手动远程控制机构,其手动按钮设于距地1.3~1.5m处。
4.3.6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采用常开式送风口的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设置止回风阀或与风机联动启闭的电动风阀。
    3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受条件限制设于其他部位时,应符合本指南第4.3.8条的规定。
4.3.7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其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当设置可开启外窗时,外窗宜设置火灾时自动关闭的措施。
    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4.3.8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在同一楼层、同一朝向上;
    2 受条件限制,布置于同一楼层、同一朝向时,进风口、排烟口宜分别集中布置,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 进风口、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在同一朝向立面时,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风机出风口下方,两个口部外缘最小距离应满足表4.3.8的要求:
表4.3.8 同一立面上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最小距离要求(m)
    4 进风口、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在不同朝向立面上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如图4.3.8所示:
        1)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等于225°或为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否则要求沿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10m;
        2)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225°且大于等于180°,可视为同一朝向的立面,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否则要求沿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20m;
        3)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否则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a、b均不得小于2m。
图4.3.8 加压(补风)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排风口设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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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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