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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间)。
4.1.2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²。
4.1.3 以下部位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及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除外)及消防电梯前室;
    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总髙度不超过100m时,住宅部分的楼梯间、前室(“三合一前室”除外);
    3 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
    4 封闭楼梯间;
    5 避难层(间)。
4.1.4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满足以下要求时,楼梯间(含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否则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住宅、公寓、宿舍可在前室墙面上部(板底或梁底)设置一个侧送加压送风口,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如图4.1.4所示);
    2 其他建筑的加压送风口可设在前室的顶部或侧墙上,送风口的位置应保证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
图 4.1.4 防烟楼梯间自然通风,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示意图
4.1.5 以下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
    2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三合一前室”;
    3 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4 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避难层(间);
    5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
4.1.6 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4.1.7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2个及以上的门(含普通电梯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需要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剪刀楼梯间,如剪刀楼梯间作为每个楼层上两个安全出口时,两个楼梯间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剪刀楼梯的两部楼梯共用楼梯间,仅作为增加疏散宽度且中间不设置分隔墙时,该剪刀楼梯间可设置一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 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剪刀楼梯间,如两部楼梯分别设置独立前室,且每个独立前室除了仅有一个通向走道或房间的门外没有其他开口时,可采用两个楼梯间分别加压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的方式。
4.1.8 高层建筑裙房楼梯间及其前室防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裙房部分按其功能及建筑高度进行防烟系统的设计;
    2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1.9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当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时,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或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当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楼梯间防烟系统可按以下要求设置:
        1)地下为一层,当首层楼梯间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地下为二层,当首层楼梯间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除满足本条第1、2款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具有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要求的情况外,地下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图 4.1.9 地上、地下楼梯间是否共用示意图
    注:当地上、地下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通过设于楼梯间筒体内的防火门连通或存在共同经过区域,视为“共用”(如图4.1.9-a);当地上、地下的楼梯间在首层设有防火墙完全分隔,地下楼梯间独立设置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时,视为“不共用”(如图4.1.9-b)。
4.1.10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及前室,其防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其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2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3 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并设置加压送风系统,但加压送风主管应设于避难走道内,合用系统的计算风量应按所负担前室的疏散门总面积乘以1.0m/s计算确定。
    4 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能满足的高层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避难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口应采用常闭式加压送风口,送风量按本指南第4.4.5条~4.4.9条中前室、合用前室方法计算确定,其中门洞风速按1.0m/s计算。控制方式同前室或合用前室。
4.1.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并可采取以下任一种防烟措施:
    1 设置电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门采用火灾时能与火警等信号联动自动关闭的常开防火门;
    2 在电梯厅入口处设置挡烟垂壁;
    3 设置防烟前室,前室内设置自然通风设施或加压送风系统。
4.1.12 防烟楼梯间首层扩大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大前室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3m²,且不小于扩大前室建筑地面面积的2%。除防火门、密闭门、气密门、被动门外,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开口;
    2 首层直接对外的住宅“三合一前室”,当满足第1款规定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 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扩大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开向该前室所有疏散门的门洞风速大于或等于1.0m/s与按该扩大前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m³/h分别计算后取较大值。当扩大前室机械加压送风量与其余楼层相差不大时,可与其余楼层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当相差较大时应独立设置;
    4 除楼梯间开向扩大前室的门,无任何其他疏散门开向扩大前室时,该扩大前室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5 当扩大前室面积大于100m²、空间高度跨越两层且兼作建筑大堂功能时,宜按大堂排烟的相关要求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设施。
4.1.13 当防烟楼梯间连接两个前室时,其防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楼层中防烟楼梯间均连接两个前室时,防烟楼梯间及两个前室均应分别进行防烟系统设计;
    2 当仅局部楼层中防烟楼梯间连接两个前室时,应将局部增加的楼层数量及相应楼层高度附加到该楼梯间层数和服务高度后,根据本指南有关规定进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
4.1.14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的防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并分别设置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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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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