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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及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6 设于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内未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柴油发电机房。
    注:1 疏散走道或回廊的长度按走道或回廊中心线的最大长度计算;
           2 对于非商店建筑,当周围场所各房间(指周围场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有开口通向回廊的房间,不包括有开口通向回廊的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排烟设施;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排烟设计,当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一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5.1.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5.1.3 其他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如下:
    1 同一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以及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设固定窗房间、仅设置内窗房间;
    2 公共建筑内单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上卫生间、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地上无窗或设固定窗的卫生间;
    3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
    4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地下一层和地上单层汽车库、修车库以外的汽车库、修车库;
    5 进深大于30m的半室外场所(具有顶板,一边或多边向室外敞开的空间),当建筑内房间通过该场所排烟时,或该场所可燃物较多、经常有人停留且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
    注:1 第1款中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房间包括含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
           2 第1款中首层面积不大于100㎡、有外门但无外窗或无开启扇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5.1.4 工厂区或仓库区内的办公楼、宿舍楼等建筑,或设于厂房、仓库内的办公、餐厅等功能区域,其排烟系统设置按民用建筑执行。
5.1.5 以下场所或部位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疏散走道长度不大于20m、每个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每个房间建筑面积均不大于50m²、单元之间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的仅为一层的住宅地下室;
    2 除有人员值班且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m²的控制室外,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消防及生活给水泵房、热力站、电制冷机房、空压机房等类似无可燃物、无人员长期停留的机电设备用房;
    3 冷库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不应设置排烟系统,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系统;
    4 甲、乙类厂房、库房;
    5 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地下一层和地上单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可不设排烟系统,但汽车库、修车库内最远点至汽车坡道口不应大于30m;
    6 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
5.1.6 室内游泳池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看台的游泳池大厅,当与其附属用房之间采用防火门、防火隔墙分隔时,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否则应设置排烟设施;
    2 水池区可不设置排烟系统,其四周应设置挡烟垂壁;非水池区的排烟系统按非水池区的面积、可燃物情况进行设计。
5.1.7 排烟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及建筑高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 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3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 当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宜采用建筑墙体、防火玻璃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将挡烟垂壁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
5.1.8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中庭与回廊均可根据建筑构造情况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系统;
    2 周围场所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对于不设回廊的中庭,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等)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对于有回廊的中庭,符合下列条件时,中庭与回廊之间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1)回廊不需设置排烟设施时;
        2)中庭的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m²时;
    6 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时,其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5.1.9 需要设置排烟的地下室房间,层数小于3层,最底层地面与室外主要出入口之间的高差小于或等于10m,可采用窗井自然排烟,但每层窗井(排烟井和补风井)均应独立设置,窗井断面面积、窗井与大气直通的开口面积、房间开向窗井的外窗有效面积均应按该房间排烟量、自然排烟口流速经计算确定。当位于地下三层及以下时,仅当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时,方可采用自然排烟。
5.1.10 汽车库、修车库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排烟系统的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执行;
    2 当汽车库、修车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洞口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距防烟分区内任一点距离不应大于30m;
        3)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设置在外墙的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4)自然排烟口宜分散均匀布置。
    3 当汽车库、修车库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不小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表8.2.5所规定的排烟量;
        2)多层地下汽车库的汽车坡道可不划入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不需考虑排烟口距坡道最远点不超过30m的距离要求。
    4 汽车库、修车库补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补风方式;
        2)采用自然补风方式时,侧面补风口应位于储烟仓以下,顶部天窗补风口的周围应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的下沿应位于储烟仓以下;
        3)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出入口作为补风口时,汽车出入口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5.1.11 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其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防火单元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
    2 当电动汽车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防火单元设置排烟、补风系统;
        2)采用直通室外汽车出入口作为自然补风时仅对当前防火单元有效;
        3)同一防火分区两个相邻防火单元可合用排烟风机、补风机,排烟风机排烟量、补风机补风量应分别不小于所负担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补风量的1.2倍;
        4)合用系统的两个防火单元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干管、补风干管,排烟干管穿越防火单元处应设置电信号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补风干管穿越防火单元处应设置电信号自动关闭的防烟防火阀;
        5)补风口应位于储烟仓以下,距排烟口距离不小于5m;
        6)火灾时,应有可靠的控制方式,仅对着火的防火单元进行排烟、补风。
    3 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汽车库其他非电动汽车库共用。
5.1.12 因功能需要,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被非防火门分隔时,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其排烟系统设计可不考虑分隔门影响:
    1 采用自然排烟、开窗总面积满足本指南第5.6.5条规定、被非防火门分隔的各段疏散走道均设有自然排烟窗(口)时;
    2 采用机械排烟、总排烟量满足本指南第5.6.5条规定、被非防火门分隔的各段疏散走道均设有排烟口时;
    3 疏散走道设置开孔均匀且开孔率不小于25%的通透式吊顶、分隔门上方吊顶空间净断面积满足烟气流速不大于10m/s时;
    4 当分隔门上方设置可开启的亮窗、并在距地1.3m~1.5m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储烟仓内的开启扇面积满足烟气流速不大于10m/s时;
    5 分隔门的开启门扇高度紧贴吊顶底或梁底时。
5.1.13 住宅建筑中地下车库借用住宅的楼梯疏散,该疏散通道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将储藏室走道分隔为多段,当每段储藏室走道长度不大于20m、且该段走道面积及与其相连的储藏室面积之和不大于200m²时,该段走道及其储藏室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5.1.14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高层主体部分,其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2 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
    3 核心筒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在排烟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应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4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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