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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风机


7.2.1 防排烟系统风机(机械加压送风风机、排烟风机、消防补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在计算风压条件下,风机的公称风量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7.2.2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联锁控制,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及对应的补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7.2.3 防排烟系统风机应分别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受条件限制,防排烟系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调等设备机房合用,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消防补风风机可合用机房, 并可与平时通风系统送排风机、空调系统空调机组合用机房,但不得与事故通风机合用机房;
    2 独立设置的排烟风机可与平时通风系统送排风机、 空调系统空调机组合用机房;
    3 任何情况下,设有排烟风机的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和消防补风的风机与管道。
7.2.4 采用钢结构体系的建筑屋面无法设置机房时,排烟风机可采用专用立式屋顶排烟风机直接设于室外,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确保风机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2 风机应满足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 外耐候性能;
    3 风机的配电、控制装置应就近设于室内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 碰撞、防误操作等措施。
7.2.5 防烟、排烟系统中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中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并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7.2.6 防排烟系统风机房及其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的机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2.7 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 振装置。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焊接牢固、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7.2.8 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 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并应设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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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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