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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锅炉房


6.4.1 锅炉房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丁类厂房的相关要求;
    2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3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含直燃型溴化锂冷温水机组)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4 以电力为唯一能源的电锅炉(电热水机组、电蒸汽发生器等),当采取了确保常(负)压运行的措施,其设置位置可不受本条第1款、第2款限制;
    5 单台功率不大于100kW的燃气热水器(燃气供暖炉),其设置位置可不受本条第1款、第2款限制,但应满足第3款规定的要求。
6.4.2 燃油锅炉房、燃油直燃机房室内油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³,轻柴油不应超过1m³;
    2 室内油箱及其附属设施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
    3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4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且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
    5 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
    6 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能自动停止进油。
6.4.3 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应存放在用非燃烧体隔开的专用房间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钢瓶的总容积应小于1m³。
6.4.4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6.4.5 锅炉房(含直燃机房、燃气热水器及燃气供暖炉间)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密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此类场所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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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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