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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Project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treatment and disposal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s
GB 55012-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7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 51260-2017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编制目的、适用范围;2 共性的规模、布局、建设和运行维护要求等;3 生活垃圾焚烧厂,包括垃圾储坑、焚烧线年可利用时间、焚烧温度控制及监测、停留时间、炉渣热灼减率、烟气在线监测、飞灰及炉渣处理等要求;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包括使用年限、场底坡度、膜防渗层厚度、防洪系统设计标准、调节池、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填埋气导排及利用、安全与环境监测等要求;5 厨余垃圾处理厂,包括卸料、预处理、物料粒径、发酵温度、持续时间、发酵终止指标、产品质量、残渣与沼渣处理等要求;6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包括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堆体稳定、雨污分流等要求;7 粪便处理厂,包括计量、储存调节池或调节罐、脱水设备、残渣处理等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2.1.1条、第2.1.2条、第2.1.3条、第2.2.1条第5款、第2.2.1条第6款。
本规范中,规定共性的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2节全部条款、第2.3.2条。
本规范中,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3.1.1条、第3.1.3条、第3.2节全部条款、第3.3.1条、第3.4.1条、第3.5.1条。
本规范中,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4.1.1条、第4.2.1条、第4.3.1条、第4.4.1条、第4.5.1条、第4.7.1条。
本规范中,规定厨余垃圾处理厂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5.1.1条、第5.2.1条、第5.3.1条、第5.4.1条、第5.4.2条、第5.4.6条、第5.4.15条。
本规范中,规定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6.1.1条、第6.2.1条、第6.3.1条、第6.4.1条、第6.5.1条。
本规范中,规定粪便处理厂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7.1.1条、第7.2.1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 113-2007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20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20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201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2017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75-201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2017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2015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2014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201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
《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2009
《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30-2009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 编制单位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重庆大学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启菲特环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睿优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能锦江环境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
上海易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 起草人员
余毅 安淼 姚倩 吴冰思 郭祥信 陈朱琦 刘晶昊 彭绪亚 史昕龙 赵由才 刘勇 詹良通 张兴庆 莫小华 易菁 王武忠 陈善坤 薛锋 杨新海 邱婷婷 施庆燕 王敬民 刘涛 刘茹飞 陈海滨 王小铭 何品晶 齐长青 兰吉武 何永全 莫予凡 张浩 杨韬 徐丽丽 宋周兵 施至理
(三)审查人员
徐文龙 任连海 王克虹 赵爱华 吴文伟 方建华 金宜英 夏明 史东晓
三、术 语
1 垃圾 waste
在人类生产、生活和为生产、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对使用者失去价值的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指人类在生存和发展中产生的固态或半固态的废物。
2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主要有剩饭剩菜、果皮、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旧纺织物、废竹木、废金属、废玻璃、废陶瓷、废灯管、废家用化学品等。
3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但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4 厨余垃圾 kitchen waste
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含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具有含水率高、易被微生物降解的特点。俗称“湿垃圾”。
5 餐厨垃圾 food waste
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集中就餐点的饮食剩余物以及食物加工过程产生的垃圾。
6 粪便 night soil;excreta
人类或动物排出的生理排泄物,一般环卫部门清运的粪便主要包括化粪池或蓄粪池中的粪(渣)等。
7 处理 treatment
采用焚烧或其他改变垃圾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垃圾数量、缩小垃圾体积、达到无害化的过程。
8 处置 disposal
将垃圾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通常也称为“最终处理”。
9 利用 use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10 焚烧 incineration
在专用炉体内使垃圾完全燃烧,释放热量并达到无害化的过程。
11 卫生填埋 sanitary landfill
填埋场地具有防渗、雨污分流、填埋气导排及渗沥液收集处理等工程设施,并在运行中采取压实、覆盖、臭味控制等措施,对填埋气和渗沥液进行处理使排放达到相应环境标准要求的垃圾处置方法。
12 堆肥 compost
通过控制微生物生长条件,促进垃圾发酵并将产物加工成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最终达到无害化的过程。
13 厌氧消化 anaerobic digestion
垃圾在无氧状态下,利用厌氧菌降解其中有机物质,产生沼气的过程。
14 减量化 reduction
在垃圾产生源头、收运和处理过程中减少垃圾的体积和重量的措施。
15 资源化 recovery;resourcelization
通过一定技术措施分拣回收垃圾中的可利用的物资或通过特定(物理、化学、生物)方法将垃圾通过转换、加工、回收进行再利用的措施。
16 无害化 harmless treatment
采用适当技术与工程措施,使垃圾中的有害污染物(或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污染物)整体上可控,达到国家(行业)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病原微生物控制要求的措施。
17 焚烧线 incineration line
为完成对垃圾的焚烧处理而配置的垃圾接收、焚烧、热交换、烟气净化、排渣出渣、飞灰收集处理、自动控制等全部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18 填埋库区 landfill area;compartment
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
19 填埋库容 landfill capacity
填埋库区可以填入的垃圾和功能性辅助材料所占用的体积,即封场堆体表层曲面与平整场底层曲面之间的体积。其中,填入的垃圾所占用的体积叫做有效库容。
20 防渗系统 anti-seepage system
在填埋库区和调节池底部及四周边坡上采用各种材料构筑的防渗屏障体系。
21 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groundwater collection and drainage system
在填埋库区和渗沥液调节池防渗系统基础层下部,用于将地下水汇集和导出的设施体系。
22 填埋场封场 landfill site closure
填埋至设计终场标高或不再受纳垃圾而停止使用时,对采用不同功能材料,按规范进行封场并恢复生态的过程。
23 厌氧消化工艺 anaerobic digestion process
有机物质被厌氧菌在厌氧条件下分解产生氢气、乙酸或甲烷的过程。按照有机物质的固体含量,分为干式、半干式和湿式三种厌氧消化工艺。
24 转运调配 transfer and distribution
将物料集中在特定场所临时分类堆放,根据需要定向外运的过程。
25 回填 backfill
在低洼地块或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填入符合条件的土石方或建筑垃圾达到增加地坪标高的过程。
26 粪便处理 treatment of night soil
利用专业设施对粪便进行生物、物理或化学处理的过程。
27 粪渣 residue of night soil
粪便经分离、截留、发酵、絮凝脱水、去除上清液后沉淀于底部的固形物(沉渣)或浮盖于液面的固形物(浮渣)。
28 渗沥液 leachate
垃圾在堆放、转运和处理过程中,由于物理、生物、化学作用,同时在降水和其他外部来水的渗流作用下产生的含高浓度污染物的液体。也称“渗滤液”。
29 残渣 residue
垃圾在处理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对主处理工艺流程无用的固态残余物质。
30 沼渣 biogas residues
垃圾厌氧消化后,剩余的固态或半固态残余物。
31 灰渣 incineration residue; ash and slag
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对流受热面锅炉灰、烟气处理飞灰等的总称。
32 飞灰 fly ash
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颗粒物。
33 炉渣 slag
生活垃圾焚烧后宜接排出的残渣,以及锅炉受热面排出的灰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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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规模与布局
- 2.2 建设要求
- 2.3 运行维护
- 3 生活垃圾焚烧厂
- 3.1 一般规定
- 3.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3.3 焚烧系统
- 3.4 余热利用系统
- 3.5 烟气净化系统
- 3.6 灰渣处理系统
- 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处理与垃圾坝工程
- 4.3 防渗系统
- 4.4 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
- 4.5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
- 4.6 填埋作业
- 4.7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
- 4.8 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
- 4.9 安全与环境监测
- 5 厨余垃圾处理厂
- 5.1 —般规定
- 5.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5.3 预处理及输送系统
- 5.4 厌氧消化、好氧堆肥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 5.5 沼气利用与制肥系统
- 5.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 6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转运调配
- 6.3 资源化利用
- 6.4 堆填
- 6.5 填埋处置
- 7 粪便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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