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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填埋场应配置垃圾坝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安全与环境监测、污水处理系统、臭气控制与处理系统等。
4.1.2 填埋场用地面积和库容应满足工作年限不小于10年。
4.1.3 填埋场应设置围栏、大门等设施,防止自由进入现场非法倾倒、发生安全事故等。
条文说明
4.1.1 规定了填埋场主体工程的构成内容。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避免主体工程漏项,配置不全,无法实现卫生填埋要求。
4.1.2 规定了填埋场用地面积和库容。满足工作年限不小于10年是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环卫设施用地,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殊情况不予考虑。
4.1.3 规定了保障填埋场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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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规模与布局
- 2.2 建设要求
- 2.3 运行维护
- 3 生活垃圾焚烧厂
- 3.1 一般规定
- 3.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3.3 焚烧系统
- 3.4 余热利用系统
- 3.5 烟气净化系统
- 3.6 灰渣处理系统
- 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处理与垃圾坝工程
- 4.3 防渗系统
- 4.4 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
- 4.5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
- 4.6 填埋作业
- 4.7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
- 4.8 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
- 4.9 安全与环境监测
- 5 厨余垃圾处理厂
- 5.1 —般规定
- 5.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5.3 预处理及输送系统
- 5.4 厌氧消化、好氧堆肥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 5.5 沼气利用与制肥系统
- 5.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 6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转运调配
- 6.3 资源化利用
- 6.4 堆填
- 6.5 填埋处置
- 7 粪便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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