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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垃圾应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从源头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
6.1.2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优先就近利用。
6.1.3 建筑垃圾储存、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抑尘除尘、降噪措施。
6.1.4 建筑垃圾原料、产品储存堆场应确保堆体的稳定安全性。
6.1.1 本条对建筑垃圾的减量化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建筑垃圾从源头控制,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
源头控制即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第一,要从工程设计、材料选用等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数量;第二,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组织和监管,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返工、维修、加固甚至重建工作:第三,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料尽可能直接在施工现场利用,减少转移的建筑垃圾量;第四,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扩大使用标准化的预制构配件,全面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最后,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倡导整体浇筑、整体脱模,以减少施工期间建筑垃圾的产生。
各城市应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实行就地分类和非就地分类相结合的建筑垃圾分类方式。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在施工现场按不同产生源、组分、性质分别堆放,对能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就地消化,对不可现场利用的垃圾运送到指定地点综合利用或处置,从源头增加对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在施工现场无法进行分类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将建筑垃圾送至资源化利用场所,采取成熟的技术工艺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根据产生源,建筑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根据组分特性,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又可细分为砖瓦混凝土类、木类、塑料类、纸类、织物类、金属类、其他类等。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原则:产生源不同,应分开收集、运输;同源建筑垃圾,收集前宜根据组分分类,分开运输。
6.1.2 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的优先次序。
6.1.3 建筑垃圾卸车、预处理过程中易产生粉尘和噪声,因此防止扬尘和噪声的设施和措施是建筑垃圾处理厂必须考虑的。
建筑垃圾中含有细颗粒,为防止扬尘污染,原料储存堆场应采取防尘措施,干燥的建筑垃圾的再生处理过程会产生大量粉尘,在工艺设计中可采用对原料进行预湿,提高原料的含水率以降低粉尘的产生,若工艺设计中降尘措施有此项,则原料堆场部分需具备预湿能力;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破碎、筛分等都是易产生扬尘的环节,需要重点控制粉尘,因此应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
噪声控制一方面要降低源头噪声强度,另一方面才是降噪。降噪可以是隔声或吸声,措施有多种,设备、车间采用隔声、吸声材料进行封闭,破碎设备下沉式设计,都是控制工作场所噪声的主要措施。合理设置绿化和围墙、合理布局建筑物是控制厂界噪声的主要措施,绿化景观也可隔声降噪,树种可选择滞尘、耐旱、耐涝、耐潮湿、易生长、易成活的树种。噪声控制指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相关规定。
6.1.4 建筑垃圾原料及产品储存堆场首先要保证堆体的安全稳定性,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过高,具体高度可根据地基承载力和边坡稳定性计算,并考虑机械的作业半径合理设置堆场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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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沼气利用与制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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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转运调配
- 6.3 资源化利用
- 6.4 堆填
- 6.5 填埋处置
- 7 粪便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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