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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要求


2.2.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在入口设置称重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计量、记录、打印、数据处理、传输与存储功能,并应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鉴定;

     2 关键设备或系统应设置备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3 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特点,配置适用、可靠、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4 应以主要生产单元为主体进行布置,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

     5 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的要求,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6 厂(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7 应分别设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确保安全,并方便车辆的进出;

     8 应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

2.2.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土壤、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好周边的环境。

2.2.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置的污水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3个月的渗沥液处理量;

     2 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处理设施的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5d的渗沥液处理量;

     3 调节池应设计为2个或设置分格;

     4 调节池应设置清淤设施或设备。

2.2.4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污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沥液处理设施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

     2 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设置渗沥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装置,尾水排放应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

     3 应根据渗沥液的进水水质、水量及排放要求等,选取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物化处理等主处理工艺;

     4 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脱水等预处理,具体指标应符合后续处理工艺要求;

     5 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应采用焚烧、蒸发或其他方式处理。

2.2.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置的臭气控制与收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生臭气的车间、构筑物、设备等应采取良好的密封措施,需要经常冲洗的地方应设置冲洗水收集设施;

     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垃圾卸(受)料设施、卸料部位、贮槽(坑)、输送设备、分选设备、堆肥发酵仓(容器)、渗沥液调节池及敞开式渗沥液处理设施等部位(情况),应配置局部排风设施用于臭气收集和控制;

     3 臭气收集管道应选择抗腐蚀的材料,拼接缝应采取密封措施,且不应设在管道底部;

     4 臭气收集和控制用风机应设置备用,抽气风机应具有防腐性能;

     5 用于收集可能含有可燃气体臭气的风机,应具有防爆性能。

2.2.6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臭气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臭设备的臭气处理能力应根据收集系统的最大风量和最大臭气污染物浓度确定;

     2 封闭式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选择以集中通风除臭为主,除臭剂喷洒为辅的总体除臭方案;

     3 集中通风除臭应根据臭气强度及臭源分布情况选择除臭方法;

     4 除臭剂不应具有毒性、刺激性和腐蚀性,喷洒系统应有除臭剂流量调节功能;

     5 除臭设施(设备)应具有较强的抗负荷冲击能力,且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6 除臭系统主除臭设备的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台。

2.2.7 垃圾储坑、渗沥液调节池与生化池等构筑物应采取防渗、防腐等措施。

2.2.8 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应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

2.2.9 沼气产生、储存、输送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2.2.10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并应设置初期雨水储存池。

2.2.11 应配备员工便利设施和设备维修设施,并应提供充足的照明。

2.2.12 设施系统和子系统应确保在发生故障时的待机能力,还应考虑备用水和电力的供应。

2.2.13 应配置对相关工艺流程进行采样的采样口及平台等设施,采样点的设置应确保采样安全,且不影响正常生产。

2.2.14 应设置化验室或委托有检测能力的单位,对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学性质、工艺技术参数、二次污染控制指标等进行检测和分析。

条文说明

2.2.1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基本功能。

     1 规定了称重计量设施的基本功能。本款中的“定期”是计量设施检定合格证中规定检定的日期,不得随意更改。通过对一些城市调查,有些地方是按照垃圾运输车吨位统计的,5t集装箱垃圾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大都不超过4t,造成统计量与实际处理量差别较大。

     2 规定了关键设备或系统的备用功能。本款所述“关键设备或系统的备用性”是指对发挥环境卫生设施基本功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设备或系统,应设置2套以上同样的设备或系统,或者留有余量。如一套设备或系统检修停运或出现故障,另一套设备或系统还能发挥一定的作用,确保处理设施能有效处理垃圾。对于非常关键的设备一般要设完全备用的设备,如汽轮发电机的循环冷却水泵、排风除臭风机、车间工位的新风风机等。对于一般性关键设备,可以选择2套以上的设备或系统分担全部工作负荷,当有设备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其他设备和系统还能承担部分工作负荷,不至于使工作全部停止。环境卫生设施通常担负着维护环境卫生的重任,有些关键设备和系统如没有备用性,一旦停运,就会给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制定本条。为了方便设计人员确定什么设备和系统应具备备用性,这里列出一些典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需要具有备用性的关键设备和系统,详见表1。

     3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具有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功能。自动化控制是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基于垃圾处理处置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工程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

     4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总体布局。“主要生产单元”是指核心功能区,如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车间、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厨余垃圾处理厂预处理车间、建筑垃圾处理厂(场)预处理车间、粪便处理厂脱水车间等。主要生产单元在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起主导作用,并与周围的设施如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处理设施、原辅材料储存与进出料、道路交通组织等联系密切。因此,应以主要生产单元为主体进行布置,结合垃圾处理流程和现场实际情况布置辅助设施,确保相关设备稳定、可靠、高效运行。总体布置还应考虑建成后的立面和整体效果,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总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的要求。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筑物体量大,形状复杂,通常会成为一个地段的突出性建筑。因而,建筑风格和整体色调应该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厂房在生产运行时,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一些设备部件也需要维修更换。因此,在厂房的设计布置时,应该考虑到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垃圾的运输、堆放、处理、出渣及运输车进出通道都属于作业区,与地磅房及物流大门等处联系密切。中央控制室属于清洁区,与厂部办公楼及人流大门联系密切。清洁区与垃圾作业区要合理分隔,避免交叉,以改善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

     6 规定了厂(场)区通道设置基本原则。为满足物流运输和消防要求,厂内道路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道路路线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厂(场)区平、纵、横三方面的情况,做到平面顺延、纵坡均衡、横面合理,并要有利于建成后的维修和养护工作。

     7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输量较大,特别是在垃圾没有压缩的情况下,再加之目前部分区域存在垃圾运输车载重量小、装载率低、密闭性差、渗沥液滴漏等现象,因此在总体规划中,出入口应做到人流和物流分开。

     8 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主要是用于改善环境卫生的,如遇突发事件,垃圾处理容易引起公共卫生方面的问题,直接威胁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本款要求环境卫生设施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产生的垃圾能够及时收运及时处理处置。

2.2.2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在环保方面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二次污染,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将二次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使其尽量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居民健康产生损害。

     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污水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垃圾储坑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垃圾储坑、预处理车间、发酵车间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等区域,厨余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储坑、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储坑、预处理车间、成品车间、堆场、填埋库区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污水,应通过设置收集沟、管等设施,有效将污水进行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

     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臭气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垃圾储坑、污水处理区(调节池、浓缩液及污泥储存池、污泥脱水设施)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调节池、污水处理区等区域,厨余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储坑、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区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区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臭气,应通过设置设备密闭罩、吸风口、收集管等设施,有效将臭气进行控制与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臭气处理设施,将臭气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

     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粉尘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飞灰和炉渣出料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飞灰、炉渣灯)填埋库区等区域,厨余垃圾堆肥厂卸料区、肥料加工车间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成品车间、堆场、填埋场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粉尘,应通过设置密闭罩、收集管等设施,有效将粉尘进行控制和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粉尘处理设施,将粉尘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

     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噪声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风机房、泵房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作业区、污水处理风机房与泵房等区域,厨余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风机房与泵房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制砖车间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噪声,应通过设置隔声罩、减振器、消声器、吸声墙等设施,有效控制噪声,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残余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炉渣、污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区污泥,厨余垃圾处理厂分选杂质、堆肥残渣、厌氧沼渣、污泥,建筑垃圾处理厂分选杂质、处理过程残渣,粪便处理厂分选杂质、处理过程粪渣、污泥等。对上述区域产生的残余物,应通过设置脱水、稳定化、固化等处理,最终进入焚烧厂或填埋场进行处置,或者进行建材、制砖等资源化利用(由于大多数烟气中的重金属和二噁英被吸附在粉尘和活性炭粉上而被布袋除尘器除掉进入飞灰中,因此飞灰被列入危险废物。飞灰是否得到无害化处理是评价垃圾焚烧厂无害化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2.3 规定了污水调节池的建设要求。

2.2.4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污水处理系统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1 规定了渗沥液处理设施的主体工程内容,接收及储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详见相关节内容。

     2 设置渗沥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设施,主要是有利于主管部门对渗沥液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管,检查渗沥液是否真正得到处理。另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的要求,各地方环保部门为统一管理核查污染排放数据,制订了排污口的建设和管理措施,渗沥液处理工程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设置排污口。

     3 规定了渗沥液主处理工艺选择的原则。生物处理包括厌氧生物处理和膜生物反应器等;深度处理包括纳滤、反渗透、蒸发和浓缩等。

     4 规定了污泥预处理工艺选择的原则。若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其含水率不应大于60%、无侧限抗压强度≥50kN/m2、十字板抗剪强度≥25kN/m2、渗透系数为10-6cm/s~10-5cm/s。若进入焚烧厂焚烧处理,应符合焚烧厂入炉要求。

     5 规定了浓缩液的处理措施。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COD通常在5000mg/L以上,氨氮浓度在100mg/L~1000mg/L,电导率为40000μS/cm~50000μS/cm。浓缩液直接回灌至垃圾填埋场,随着时间的积累可能导致垃圾填埋场含盐量增加,盐分有再次回到处理系统的风险。

2.2.5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臭气控制与收集系统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1 垃圾接收间、堆肥车间、焚烧厂垃圾储坑间、渗沥液调节池、生化池等车间,以及预处理和输送设备,由于垃圾、渗沥液大量集中,散发大量臭气,这些车间的门窗、屋顶的密封性,以及调节池、生化池等构筑物的密封性,设备的密封性都直接影响臭气控制效果;因此这些设施的建(构)筑物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屋顶与墙壁之间的密封,选择密封性好的门窗。对于垃圾车坡道、卸料大厅等容易抛撒渗沥液的地方,土建设计需要考虑设置冲洗水排水沟和冲洗水收集池,以便将冲洗地面的水及时收集处理,避免散发臭气。

     2 本款提出了配置局部机械排风设施进行臭气收集的部位和设备。对于一些臭气散发浓度大、散发面积较小的部位,如垃圾(粪便)卸料口(坑)、贮槽、堆肥发酵仓、垃圾输送带、敞开式筛分设备等,采用局部排风控制臭味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3 发生凝结水后,溶于水中的酸性物质会腐蚀管道,因此管道要考虑防腐材料。管道底部有接缝,凝结水易使接缝处腐蚀,造成漏气。

     4 臭气收集和控制的关键设备是风机,风机如不设备用,当风机出现故障时臭气将不能得到控制。所收集的臭气中含有很多腐蚀性气体,因此用于臭气收集的风机应具有防腐蚀性能。

     5 生活垃圾或其他有机垃圾可能长期堆放的空间(垃圾储坑、厌氧反应器、堆肥车间等)以及垃圾渗沥液储存池间等空间易发生厌氧反应而产生沼气,这些空间散发的臭气中含有甲烷等可燃气体,如达到爆炸下限浓度则遇火很容易爆炸。因此本款要求这种情况下的风机选择防爆型风机。

2.2.6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臭气处理系统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1 本款要求旨在使除臭设备在最大臭气强度和最大风量下也能达到良好的除臭效果。环卫设施的臭气主要是从生活垃圾和粪便等废弃物中散发出来的,臭气的主要成分是硫化氢、氨和有机硫化物,因此在除臭设备计算时采用这几种气体浓度作为计算参数是完全满足需要的。

     2 封闭式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等)的臭源一般在车间内部,采用集中除臭可有效控制臭味的散发和消除臭味,在可以接受的成本下达到良好的除臭效果。

     3 目前,针对集中排放的恶臭物质主要有10种除臭方法:

       1)吸附法:分为物理吸附法、浸渍吸附剂吸附法等。恶臭废气的吸附剂以活性炭居多。由于吸附剂往往具有较高的吸附选择性,因而具有较高的分离效果,能脱除痕量物质,但吸附容量一般不高(约40%,甚至更低)。一般活性炭脱臭多用于复合恶臭处理的末级净化。吸附法还常常与其他净化方法(吸收、冷凝、催化燃烧等)联合使用。该法的缺点是处理设备体积大,流程复杂,当废气中有胶粒物质或其他杂质时,吸附剂容易失效。

       2)吸收法:吸收法是利用物质溶解度的不同分离气态污染物的方法。吸收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适当的除臭剂从废气中选择性地去除气态污染物以消除污染。这种方法高效、设备简单、一次性投资费用低,广泛应用于气态污染控制中。吸收净化的主要缺点是需对吸收后的液体进行处理,设备易受腐蚀。

       3)燃烧法:对于有毒、有害、不需回收的恶臭气体的处理,常用燃烧法。催化燃烧法是利用催化剂使有害气体在更低的温度下(300℃~450℃)氧化分解,从而节省燃料。该法适合处理流量大、污染物浓度低的废气;而且具有效率高、压降小、所需设各体积小、造价低、分解产物为无毒的二氧化碳和水,一般不产生氮氧化物的优点。缺点是催化剂价格高,且要求废气中不含导致催化剂失活的成分。

       4)冷凝法:通过降低饱和VOCs气体的温度,使VOCs恶臭气体冷凝后从气体中分离。冷凝法往往与吸附、燃烧和其他净化手段联合使用,以回收有价值的产品。

       5)膜分离法:根据膜构成的不同分为固膜分离和液膜分离2种。液膜分离技术可净化H2S、CO2等气体;固膜分离技术可用来回收氨,浓缩甲烷,从C5和C5以下烷烃中分离乙烯、丙烯等。该法节能,效率高,已成功应用于化工、医药、环境保护等领域。

       6)电化学氧化法:采用一种内装专利膜和AgNO3-HNO3溶液的化学电池,在温度为50℃~100℃和常压的条件下进行氧化,在阳极,VOCs恶臭气体转化为CO2和H2O;在阴极,生成亚硝酸,经处理后可循环使用。该法的典型特点是VOCs恶臭物质去除率高,可达99%以上,但运行费用较高,为燃烧法的2倍~3倍。

       7)光催化降解法:其原理是在紫外线照射下光催化剂TiO2被活化,使H2O生成羟基(-OH),然后-OH将VOCs恶臭污染物质氧化成CO2和H2O。该法对苯、乙苯、二甲苯的降解效果较好,由于受量子效率所限,难以处理浓度高、流量大的废气。

       8)等离子体分解法:低温等离子体内部富含电子、离子、自由基和激发态分子,其中高能电子与气体分子(原子)发生非弹性碰撞,将能量转换成基态分子(原子)的内能,发生激发、离解和电离等一系列过程,使气体处于活化状态。目前,非平衡等离子体的产生方法有很多种,如辉光放电法、电晕法、流光放电法、沿面放电法等,应用最广泛的是介质阻挡放电(又称无声放电)方法。与其他除臭方法相比,具有高效性、能耗低的优点。

       9)电晕法:在高能电子作用下产生氧化自由基-O、-OH;有机物分子受到高能电子碰撞被激发及原子键断裂形成小碎片基团,-O、-OH与激发原子有机物分子破碎的分子基团、自由基等发生反应,最终降解为CO、CO2、H2O。1988年以来,美国就开展了电晕法降解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研究。研究表明,在通常温度和压力环境下,该法能达到较好的降解效果。

       10)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过程对多种有机物和某些无机物进行生物降解,可以有效地去除工业废气中的污染物质。微生物除臭剂具有无毒、无害、无刺激性气味的特点,使用后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其原理是利用优化选取自然界中含有的多种高浓度、高活性的有效微生物菌群,通过复合微生物菌群的综合作用,可对垃圾中的有机物、有害污染物、臭气等进行有效分解,达到除臭及无害化处理的效果。除含氯较多的有机物生物降解困难外,一般的气态污染物都可得到不同程度的降解。

       由于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散发的恶臭气体有多种,不同的恶臭气体具有不同的特性,去除方法也不同。因此要使最终除臭效果好,采用单一的除臭方法比较困难,需要采用多种除臭方式来去除不同种类的恶臭气体。另外,不同地点散发的臭气浓度也不同,在臭气收集系统设计时,可以将浓度高的臭气和浓度低的臭气分别单独收集,单独处理。这样既有利于节约除臭成本,又有利于提高除臭效果。

       臭气主要成分包括H2S、NH3及VOCs等。不同设施和场合的除臭方法组合方案可参考表2确定。

     4 除臭剂喷洒后,其细小的雾滴会随空气飘散至比较远的地方,易被人吸入,因此本款要求除臭剂不能对人体有毒性。如果除臭剂有腐蚀性,也会影响设备和设施的寿命,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除臭剂也不能有腐蚀性。不同除臭剂、不同使用场合的喷洒液稀释倍数要求不同。在用于环卫设施除臭时,可以根据实际效果在喷洒液制作时调整除臭剂稀释倍数。

     5 规定了除臭设备的性能要求。环卫设施的臭气散发强度变化较大,除臭设备在臭气强度负荷变大时应能够通过调节工艺参数来满足臭气排放指标。

     6 要求除臭设备的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台,主要是考虑设备的备用性。如果只有1台设备,当设备检修或故障时,除臭就要完全停止,臭气就会污染环境。当配置2台除臭设备时,每台可按一半及以上的处理量进行设计,当一台设备检修时,另一台可适当超负荷运行,能保证一定的除臭效果。如经济上允许,可选择多台除臭设备,使设备备用性更好一些。

2.2.7 规定了垃圾储坑、渗沥液调节池与生化池的防渗、防腐性能。垃圾储坑、渗沥液调节池与生化池的内壁因垃圾及其产生的渗沥液中含有大量水分及腐蚀性介质,储存时会腐蚀池壁,可能导致池体渗漏,污染周边环境,所以在设计时,内壁应考虑耐腐蚀、防渗水、防龟裂的问题。

2.2.8 规定了封闭建(构)筑物内对可燃气体的安全措施。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可燃气体大多是沼气。沼气属于易燃气体,车间内的气体输送管路和预处理及利用设备都存在漏气的可能性,气体泄漏在车间内就可能在车间内聚集,达到爆炸浓度范围即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因此车间内需要安装可燃气体在线检测报警装置,当检测到可燃气体浓度接近设定值时报警装置会报警,并同时打开排风机,将车间内含有可燃气体的空气排往室外。

2.2.9 沼气是可燃气体,其中主要成分甲烷在空气中的爆炸浓度是5%~25%,如果沼气泄漏到某个空间中极易引起爆炸。因此在可能有沼气泄漏的地方均要考虑防爆设计。防爆设计包括危险场所的划分、防爆等级的划分、防爆设备的选择等。

2.2.10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匚程雨污分流的措施。由于降雨初期,雨水溶解了空气中的大量酸性气体、汽车尾气、工厂废气等污染性气体,降落地面后,又由于冲刷屋面、沥青混凝土道路等,使得前期雨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前期雨水的污染程度较高,甚至超出普通城市污水的污染程度。尤其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普遍存在跑冒滴漏问题,而且室外地坪、道路日常维护冲洗,大量污水进入雨水管网,初期雨水污染程度更严重,因此要求在厂(场)内设置储存池,并要求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

2.2.11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满足运行维护需要的设施配制要求。

2.2.12 规定了设施系统和子系统的建设应考虑应急措施的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可能造成垃圾处理不完全、环保不达标的情况,因此要求设施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到应急措施,备用设备、水、电等。

2.2.13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采样曰及平台的功能性能要求。采样点的设置应该使得人员可以安全地进行采样,而不会干扰正常的生产操作。

2.2.14 规定了对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处理对象等进行检测和分析的要求。化验室应定期做下列检测、分析:

     1 应定期对原水(自来水)、锅炉给水、锅水和蒸汽进行化验分析。分析的项目有悬浮物、硬度、碱度、pH、溶氧、含油量、溶解固形物(或氯化物)、磷酸盐、亚硫酸盐等。

     2 垃圾分析的项目有:垃圾物理成分(包括垃圾含水量)、垃圾热值等。飞灰分析的项目有:固定碳、重金属。煤和油的分析项日有:水分、挥发分、固定碳、灰分、发热量、黏度等。

     3 污水分析的项目有:BOD5、CODcr、HN3-N、S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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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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