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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5.6.1 处理厂各工段分选出的残渣应按物质类别或最终出路分别存放。
5.6.2 处理厂残渣、沼渣、污泥经预处理后,最终应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条文说明
5.6.1 规定了残渣分类存放的要求,按物质类别可分为可燃物类、可回收利用类等;按最终出路可分为焚烧类、填埋类等。
5.6.2 经预处理后的残渣含水率高,不经处理,随意倾倒,会造成二次污染问题,本条是对预处理后的残渣需进一步处理或利用的规定。残渣处理的常用方法是先脱水、干化,若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T 525相关标准,可作为营养土外售;或焚烧;或填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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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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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规模与布局
- 2.2 建设要求
- 2.3 运行维护
- 3 生活垃圾焚烧厂
- 3.1 一般规定
- 3.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3.3 焚烧系统
- 3.4 余热利用系统
- 3.5 烟气净化系统
- 3.6 灰渣处理系统
- 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处理与垃圾坝工程
- 4.3 防渗系统
- 4.4 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
- 4.5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
- 4.6 填埋作业
- 4.7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
- 4.8 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
- 4.9 安全与环境监测
- 5 厨余垃圾处理厂
- 5.1 —般规定
- 5.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5.3 预处理及输送系统
- 5.4 厌氧消化、好氧堆肥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 5.5 沼气利用与制肥系统
- 5.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 6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转运调配
- 6.3 资源化利用
- 6.4 堆填
- 6.5 填埋处置
- 7 粪便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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