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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5.6.1 处理厂各工段分选出的残渣应按物质类别或最终出路分别存放。

5.6.2 处理厂残渣、沼渣、污泥经预处理后,最终应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条文说明

5.6.1 规定了残渣分类存放的要求,按物质类别可分为可燃物类、可回收利用类等;按最终出路可分为焚烧类、填埋类等。

5.6.2 经预处理后的残渣含水率高,不经处理,随意倾倒,会造成二次污染问题,本条是对预处理后的残渣需进一步处理或利用的规定。残渣处理的常用方法是先脱水、干化,若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T 525相关标准,可作为营养土外售;或焚烧;或填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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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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