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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资源化利用
6.3.1 资源化利用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破碎系统、筛分系统、粉尘控制系统、噪声控制系统、配套设施等。
6.3.2 建筑垃圾应按成分进行资源化。
6.3.3 资源化利用应选用节能、高效的设备。
6.3.4 工程渣土应结合废弃矿坑(山)复垦工程、堆坡造景工程、路基回填工程等再利用。
6.3.5 工程泥浆应脱水处理后再利用,脱水处理产生余水应净化处理后排放。
6.3.1 规定了资源化利用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破碎系统、筛分系统、粉尘控制系统、噪声控制系统、配套设施等,确保设施完整性和有效性,发挥应有功能。
6.3.2 建筑垃圾应按成分进行资源化,比如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应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
6.3.3 “节能”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的环境要求;“高效”则是在满足环保的条件下,降低资源化的成本,提高资源化行业经济效益的需求。本条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的能耗提出要求,具体参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6年第71号)及行业企业数据统计结果。
6.3.4 规定了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的性能要求。
6.3.5 规定了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的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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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规模与布局
- 2.2 建设要求
- 2.3 运行维护
- 3 生活垃圾焚烧厂
- 3.1 一般规定
- 3.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3.3 焚烧系统
- 3.4 余热利用系统
- 3.5 烟气净化系统
- 3.6 灰渣处理系统
- 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处理与垃圾坝工程
- 4.3 防渗系统
- 4.4 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
- 4.5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
- 4.6 填埋作业
- 4.7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
- 4.8 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
- 4.9 安全与环境监测
- 5 厨余垃圾处理厂
- 5.1 —般规定
- 5.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5.3 预处理及输送系统
- 5.4 厌氧消化、好氧堆肥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 5.5 沼气利用与制肥系统
- 5.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 6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转运调配
- 6.3 资源化利用
- 6.4 堆填
- 6.5 填埋处置
- 7 粪便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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