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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灰渣处理系统
3.6.1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和飞灰应单独收集,飞灰应密闭储存和运输。
3.6.2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应定期检测物理、化学性质,其中热灼减率应小于5%。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定期检测物理、化学性质、有害物质含量,确保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要求后,方能进入后续处理环节。
3.6.1 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飞灰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保持密闭的性能要求,以防止洒落、泄露,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6.2 规定了炉渣和飞灰处理处置前应满足的性能要求。炉渣热灼减率小于5%是要求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第9条对飞灰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他废物混合;不得与其他危险废物混合;不得在产生地长期储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及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目前,飞灰处置的常用方法有:①经过适当处置后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最终处置;②固化稳定化,水泥固化、沥青固化、熔融固化技术、化学药剂固化稳定化等,经过固化稳定化处理后的产物,如满足浸出毒性标准或者资源化利用标准,可以进入普通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或进行资源化利用;③将飞灰中的重金属提取,酸提取、碱提取、生物及生物制剂提取等,经过重金属提取后的飞灰和重金属可以分别进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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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规模与布局
- 2.2 建设要求
- 2.3 运行维护
- 3 生活垃圾焚烧厂
- 3.1 一般规定
- 3.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3.3 焚烧系统
- 3.4 余热利用系统
- 3.5 烟气净化系统
- 3.6 灰渣处理系统
- 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处理与垃圾坝工程
- 4.3 防渗系统
- 4.4 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
- 4.5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
- 4.6 填埋作业
- 4.7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
- 4.8 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
- 4.9 安全与环境监测
- 5 厨余垃圾处理厂
- 5.1 —般规定
- 5.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5.3 预处理及输送系统
- 5.4 厌氧消化、好氧堆肥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 5.5 沼气利用与制肥系统
- 5.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 6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转运调配
- 6.3 资源化利用
- 6.4 堆填
- 6.5 填埋处置
- 7 粪便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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