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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填埋作业
4.6.1 填埋场应采取综合防臭除臭措施,有效防止臭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6.2 作业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应穿戴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并应严格按照药物喷洒作业规程作业。
4.6.3 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日覆盖与中间覆盖,保持雨污分流设施完好。
4.6.4 填埋垃圾未达到降解稳定化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
4.6.5 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求配套防火设施。
4.6.6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满足相关要求后,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4.6.1 规定了填埋场防臭除臭措施的性能要求。填埋场臭味是公众反映最多的问题。填埋场的臭源和发臭物质主要有填埋作业面、垃圾车辆、渗沥液、填埋气等,这些臭味源和发臭物质分布于填埋场的不同部位,给臭味控制带来很多困难。只有采取综合的臭味控制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臭味的散发。综合防臭除臭措施包括道路冲洗、填埋作业面控制、除臭剂喷洒、渗沥液池封闭、垃圾堆体覆盖、填埋气导排与处理等。
4.6.2 规定了填埋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和喷洒作业的要求。喷洒药物过程应与现场填埋作业人员保持20m以上距离,药物不得喷洒到人体和动物身上,并注意天气条件,如气温、风向等,遇大风、暴雨等特殊天气时不宜进行消杀作业。
4.6.3 规定了填埋场日覆盖与中间覆盖的措施要求。保持填埋单元乃至场区雨污分流设施完好是实现雨污分流的前提与保证,尤其要求填埋作业要做好日覆盖和中间覆盖,防止雨水和地表水进入垃圾堆体形成渗沥液。
本条中的,“日覆盖”是指每日作业完成后进行的覆盖,宜采用厚度不小于0.5mm的HDPE膜或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膜(LLDPE)。膜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34和《垃圾填埋场用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 276的要求。
本条中的“中间覆盖”是指每一作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后,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进行的覆盖,覆盖层厚度应根据覆盖材料确定,黏土覆盖层厚度宜大于30cm,膜厚度不宜小于0.75mm。
4.6.4 规定了填埋场未达到降解稳定化前的安全措施。填埋垃圾未达到降解稳定化前,由于垃圾中可生物降解成分仍未完全降解,垃圾堆体中仍然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的填埋气。填埋库区内如有封闭式建(构)筑物,极易聚集填埋气并引发爆炸。另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甚至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也可能引发爆炸,造成火灾。
4.6.5 规定了填埋场防火的基本要求。
本条中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指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将生产场区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填埋库区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戊类防火区。填埋库区还要求在填埋场设置消防储水池或配备洒水车、储备灭火干粉剂和灭火沙土,配置填埋气监测及安全报警仪器,定期对场区进行甲烷浓度监测。
4.6.6 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后满足下列要求,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 含水率小于30%。
2 二噁英含量(或等效毒性量)低于3μg/kg。
3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质量浓度低于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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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 接收及储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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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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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防渗系统
- 4.4 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
- 4.5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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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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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般规定
- 5.2 接收及储存系统
- 5.3 预处理及输送系统
- 5.4 厌氧消化、好氧堆肥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 5.5 沼气利用与制肥系统
- 5.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 6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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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转运调配
- 6.3 资源化利用
- 6.4 堆填
- 6.5 填埋处置
- 7 粪便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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