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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提高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完成后正式投入使用的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
1.0.3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实现建筑工程预期的建设目标,应确保建筑智能化系统高效运行和功能完善。
1.0.4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完成后,如何有效地保障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和发挥其应有功能,是现代建筑物业面临的新任务。本规范全面、系统地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专业化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科学管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程序、方法及具体要求,将改变目前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中技术规定缺失的状况。本规范的实施,将对改善智能化系统运行和维护中管理力量缺位的无序状况,强化在使用期中对智能化设施持续调整和优化完善的环节,促进先进运行维护工作方法的应用,提高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管理质量,以及延长系统的生命周期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1.0.2 本规范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完成后正式投入使用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因此,在正式投入使用前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关,是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的基础条件。
1.0.3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应做到管理流程清晰、工作制度严谨和操作规范有序,从而使建成的智能化系统设施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系统稳定高效运行,确保在建筑生命周期内实现安全、舒适、节能和绿色等建设预期目标。
1.0.4 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现行标准,是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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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JGJ/T41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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