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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运行维护准备


3.3.1 系统运行维护实施前准备工作,应包括技术资料核对、现场核查,以及备品备件、运维工作面、运维人员、运维工具、运维工作条件、运维目标等方面内容的准备和确认。
3.3.2 运维的技术文件应包括:
    1 符合系统现状的图纸;
    2 系统验收资料;
    3 现有系统的设备设施台账;
    4 设备或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5 系统测试记录和各主要设备运行记录;
    6 系统供应商、集成商及分包商通讯录;
    7 系统的备份及安装软件;
    8 系统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配套的测试和调试软件,软件数据库授权期限等。
3.3.3 现场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其检查结果宜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形成系统功能核查表:
    1 系统的设备与管路;
    2 与系统相关联的配套工程;
    3 防雷与接地设施;
    4 系统功能;
    5 备品备件;
    6 可实施运维的工作空间。
3.3.4 运维工作开展前,运维主体应准备系统维护检测的仪器、仪表、机具、管理软件,并应确定运维工作流程。
3.3.5 运维主体应具备开展运维工作的办公场所和备品备件库房。
3.3.6 运维操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运行维护经验,上岗前应经过针对性培训。
条文说明
3.3.1 推荐信息化运维主体,宜通过工信部ITSS认证。按照ITSS要求建立运维体系。
    系统运行准备以运行主体为主,最终用户配合;系统维护准备以维护主体为主,运行主体配合。
3.3.2 本条对运维工作实施前应准备的技术文件作了规定。
    第1款 实施运维前,原有设计图纸及竣工验收图纸有可能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应对竣工图纸和后期变更图纸进行整合,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图纸。
    第2款 消防工程、电梯、人防工程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与认可,有线电视、无线覆盖、卫星电视接收应得到相关部门的使用批准。
    第4款 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维护手册一般由厂家或集成商提供。运维主体应当根据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结合用户实际使用需求,制定出运维工作的详细操作规程。
    第7款 系统备份及安装软件包括软件安装盘、配置恢复数据、备份数据、系统密码。
3.3.3 本条对现场核查应检查的内容作了规定。
    第1款 检查设备使用年限,设备安装情况。
    第2款 市政配套工程包括通信、电、气、暖和给水排水。
    第4款 系统目前能够实现的功能及经过调试后可以实现的功能。
    第5款 应根据系统规模、设备类型、故障发生频率及设备对系统影响程度确定备品备件的数量、类型及供货渠道。
    第6款 应检查各系统安装、调试、检测、维护的操作空间。
3.3.4 仪器、仪表应按照要求进行校正和检测。
3.3.6 有特种作业需求时,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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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JGJ/T41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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