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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运行维护体系


3.2.1 运行维护体系应包括确保建筑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技术规定,有明确的运维主体、运维流程、运维技术要求以及运维评估标准。
3.2.2 运维主体宜由建筑物业管理人员、系统技术管理人员、系统运行操作人员等组成,承担和负责一项、多项或全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运维主体可由同一单位人员组成,也可由物业管理、系统设备供应及工程承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建。信息接入系统、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可由服务提供商进行运维。
3.2.3 系统运维流程涉及的运行主体、维护主体应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系统运维工作。系统运维流程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3.2.4 系统运维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至第19章的规定。移动通信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维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5 运维评估应符合本规范第20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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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JGJ/T41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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