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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系统运行、系统维护、系统维修和系统优化。
16.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运维的对象宜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监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水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及能耗监测系统等。
16.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节能及优化运行应能确保环境的舒适度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16.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运维宜包括现场控制设备、软件、现场传感器设备、执行机构设备等。
16.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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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JGJ/T41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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