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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系统维修


5.4.1 系统集成平台软件崩溃时,应恢复系统及其配置,导入备份数据,并测试和调整系统参数。
5.4.2 系统集成平台软件报错或出现其他异常,可根据报错信息查阅软件使用说明书,按其载明的故障处理方法维修。如故障属软件缺陷导致,应记录故障时间和现象,并通知或协商软件提供商处理。
5.4.3 当子系统数据丢失时,可先检查数据链路和子系统运行状态,再检查子系统与系统集成平台软件之间数据传输情况。
5.4.4 当数据链路故障时,应维修链路或网关。
5.4.5 当子系统与系统集成平台软件之间数据传输故障时,应重启传输服务。
5.4.6 当系统故障诊断为子系统故障导致或引发时,应排除子系统故障。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检测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接口。
5.4.7 子系统传输的数据错误,可先检查时钟是否统一,再检查是否数据堵塞或数据包错误,并应根据检查结果调校时钟一致;也可记录故障时间和现象,重启系统和数据传输,并通知软件提供商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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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JGJ/T41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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