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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洪标准

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

GB 50201-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防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1-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4、6.1.2、6.2.2、6.3.5、6.5.4、7.2.4、11.3.1、11.3.3、11.8.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23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认真总结了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实施以来的经验,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的防洪标准,吸纳了国内部分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参考了流域防洪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成果,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多次研究、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防洪保护区”和”环境保护设施”四章,将原“城市”和“乡村”两章并入“防洪保护区”一章;

    2.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木材水运工程”一节,在“电力设施”一章中增加了“核电厂”一节,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增加了“拦河水闸工程”一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梅锦山 侯传河 李小燕 吴海亮 张志红 李爱玲  王勇  李维涛  洪建  王煜 王府义  李荣容  刘娟  王国安  温善章 周健

    主要审查人:汪洪  高安泽 朱尔明  焦居仁  李代鑫 曾肇京  富曾慈  胡训润  陈效国  谭培伦 丁留谦  刘九夫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23日以第54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防洪标准》GB 50201-9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参编单位是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天津勘测设计院、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河海大学水利经济研究所、水利电力信息研究所、水利部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是陈清濂、王中礼、腾炜芬、徐詠九、王国安、温善章、李文山、叶林宜、朱杰、尤家煌、程炳元、张英、戴树声、高又生、金懋高、骆承政。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防洪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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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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