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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供水工程


11.7.1  供水工程中调蓄水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本标准表11.3.1确定。

11.7.2  供水工程中引水枢纽、输水工程、泵站等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11.7.2确定。

表11.7.2  供水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11.7.3  供水工程利用现有河道输水时,其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程等别、原河道防洪标准、输水位抬高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原河道的防洪标准。新开挖输水渠的防洪标准可按供水工程等别、所经过区域的防洪标准及洪水特性等综合确定。

11.7.4  供水工程输水渠穿越河流的交叉建筑物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程等别、所穿越河道的水文特性和防洪要求等综合分析确定;特别重要的交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经专门论证可提高。穿越堤防的建筑物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堤防的防洪标准。

条文说明

11.7.1  我国水资源的分布极不均匀,很多地区存在缺水问题,需要修建大量的城乡供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作为重要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基础设施,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如已建的江苏江水北调工程、天津引滦入津工程和山东引黄济青工程等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目前正在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工程。供水工程包括本流域、本区域供水工程和跨流域调水工程,本节对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综合。

    供水工程的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包括引水工程、调蓄工程(包括水源水库和沿线调蓄水库)、输水工程(渠道、隧洞、管道、埋涵等)、提水工程(泵站)等,有些工程还包括净水厂和配水工程。其中调蓄水库可按“11.3水库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1.7.2  本条以原标准第6.3.1条和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2008第9.2.8条的规定为基础,提出了供水工程除调蓄水库以外的其他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供水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增加了5级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11.7.3  供水工程经常利用现有河道输水,如果现有河道承担行洪排涝功能,利用河段的防洪标准可采用根据流域或区域规划确定的河流防洪标准,通过对河道防洪水位、流量和供水的水位、流量进行综合分析与协调,以此确定防洪标准。新开挖的输水渠一般可作为被防护对象,根据供水工程的重要性和规模并结合周边防护区的整体防洪要求,经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

11.7.4  输水渠道跨越天然河道或天然河道穿越输水渠道的渡槽、倒虹吸、涵洞、箱涵等建筑物,统称为河渠交叉建筑物。河渠交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输水渠设计流量规模、穿越河道的水文特性、交叉建筑物的重要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对特别重要的交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进行专门论证并可适当提高。如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工程从湖北丹江口水库引水,引水设计流量为350/s,加大流量为420/s。该工程为Ⅰ等工程,总干渠渠道及各类交叉建筑物和控制工程等主要建筑物按1级建筑物设计,在确定各渠段设计洪水标准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总干渠穿黄河工程的防洪标准确定为300年一遇洪水设计,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穿越其他较大河流(控制面积≥20km2的交叉建筑物按100年一遇洪水设计,300年一遇洪水校核;较小河流(控制面积<20km2)的交叉建筑物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200年一遇洪水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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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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