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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1.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予以确定。

11.1.2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按承担的任务和功能类别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洪、治涝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受益面积,按表11.1.2-1确定。

表11.1.2-1  防洪、治涝工程的等别

    2  供水、灌溉、发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供水规模、供水对象的重要性、灌溉面积和装机容量,按表11.1.2-2确定。

表11.1.2-2  供水、灌溉、发电工程的等别

    注:1  跨流域、水系、区域的调水工程纳入供水工程统一确定;

        2  供水工程的引水流量指渠首设计引水流量,年引水量指渠首多年平均年引水量;

        3  灌溉面积指设计灌溉面积。

    3  水库枢纽工程上的通航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航道等级和设计通航船舶吨级,按表11.1.2-3确定。

表11.1.2-3  通航工程的等别

    注:1  设计通航船舶吨级系指通过通航建筑物的最大船舶载重吨,当为船队通过时指组成船队的最大驳船载重吨;

        2  跨省际V级航道上的渠化枢纽工程等别提高一等。

11.1.3  以城市供水为主的工程,应按供水对象的重要性、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三个指标拟定工程等别,确定等别时应至少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以农业灌溉为主的供水工程,应按灌溉面积指标确定工程等别。

11.1.4  水库、拦河水闸、灌排泵站与引水枢纽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按表11.1.4确定。

表11.1.4  水库、拦河水闸、灌排泵站与引水枢纽工程的等别

    注:1  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洪水期基本恢复天然状态的水库枢纽总库容采用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2  拦河水闸工程指平原区的水闸枢纽工程,过闸流量为按校核洪水标准泄洪时的水闸下泄流量;

        3  灌溉引水枢纽工程包括拦河或顺河向布置的灌溉取水枢纽,引水流量采用设计流量;

        4  泵站工程指灌溉、排水(涝)的提水泵站,其装机流量、装机功率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系统工程的等别,可按其系统的规模指标确定。

11.1.5  当按工程任务、功能类别或工程类型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等别应按高者确定。

条文说明

11.1.1  水利水电工程按其规模、效益及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等别,然后再对水工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作用和重要性等进行分级,这种先分等再分级的做法在我国已应用了几十年,证明在工程实践中是可行的,本标准仍继续采用。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是确定水工建筑物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的依据与基础,反映了工程防洪安全和结构安全的要求。现有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规范中关于工程等别划分的标准,有些是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所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功能类别及效益划分,如防洪工程、灌溉工程、供水工程、治涝工程、发电工程、通航工程等;还有一些是按工程类型划分,如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渠道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等。本条是在原标准第6.1.1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近年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现行行业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 265、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现行行业标准《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JTS 182-1等规范的有关规定,补充了按水利水电工程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来确定工程等别的规定。

    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的表2.1.1中将各类工程都分为大(1)、大(2)或小(1)、小(2)型;原标准中表6.1.1的标题容易被理解为表中的内容都是指枢纽工程的任务。鉴于目前许多防洪、治涝、供水、灌溉等工程都是单独立项,并不一定都含有水库和枢纽工程,同时也很少将防洪、治涝等工程按大(1)、大(2)或小(1)、小(2)型分等,因此,本次修订对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工程不考虑按大(1)、大(2)或小(1)、小(2)型进行分等。

    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物级别确定防洪标准,该标准是为保障水工建筑物自身防洪和结构安全要求设定的指标,在原标准中将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称为“防洪标准”,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中称为“洪水标准”,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中称为“洪水设计标准”。本次修订对上述不同的名称进行了研究讨论,从延续原标准的提法考虑,为统一起见,仍采用“防洪标准”的提法。

11.1.2  本条按不同开发任务和服务功能类别,提出对防洪、治涝工程及供水、灌溉、发电、通航等工程进行分等的指标体系。

    防洪、治涝、灌溉分等指标仍采用原标准第6.1.1条的规定,其中Ⅴ等工程的分解指标由“≤”改为“<”;此外,防洪分等指标中反映城市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指标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执行,具体可参考表9确定。

表9  城市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指标

    表9中货币指标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两者均必须满足要求。

    供水工程的等别参照原标准第6.1.1条和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2008的第9.2.1条制订,供水工程中包括本流域和河流、本区域引供水工程及跨流域、跨水系、跨区域调水工程。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将供水工程等别划分为4等,其中Ⅳ等工程对应的工程年引水量为1亿。鉴于国内县级城市年用水量大多不超过1亿,供水量较少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也日渐增多,本条将小型供水工程分成两等,供水工程的等别指标增加到5等。对于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将原来第Ⅲ等对应的“中等”修改为“比较重要”,以与第Ⅰ、第Ⅱ等的“特别重要”、“重要”相衔接。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中,Ⅲ等与Ⅳ等工程按设计引水流量2/s和年引水量1亿进行划分,鉴于引水流量2/s所对应的最大年引水量仅能达到0.63亿,即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中的流量规模与水量规模不匹配,本次修订时将Ⅲ等工程的流量规模调整为≥3/s、<10/s,将Ⅳ等工程的流量规模调整为≥1/s、<3/s,并将流量<1/s、引水量<0.3亿的供水工程划分为Ⅴ等工程。

    水电站工程的开发方式有堤坝式、引水式等,水力发电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的等别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第5.0.1条,以装机容量作为分等指标。

    供水、灌溉、发电工程根据其流量、水量、灌溉面积、装机容量等为社会服务的功能性指标进行分等。按照习惯用法,对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的有关提法进行了整合,将大(1)型改为特大型,大(2)型改为大型,小(1)型和小(2)型统称为小型。

    水库枢纽中通航工程的等别划分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JTS 182-1的规定制订,采用航道等级和通航船舶吨级等指标进行分等。

11.1.3  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过程比较均匀,与引水流量相比,年引水量更能反映工程的特性和重要性与效益;同时,为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大部分城市都采用多水源供水方式,单个水源工程的供水规模不一定很大,但如果某个水源出现问题,对城市生产生活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范围会较大,为此,城市供水工程的等别要采用多指标分析确定。农业灌溉受作物生长期需水和自然降雨影响较大,用水过程不均匀,有时灌溉面积相近的灌区,灌溉流量和水量差异较大,因此宜按灌溉面积指标来确定工程等别。

11.1.4  对于水库、拦河水闸及灌溉与排水工程中的引水枢纽、泵站等不同类型工程,其等别分别按库容、过闸流量、引水流量、装机功率等工程规模指标划分确定。

    水库总库容通常采用校核洪水位以下的静库容,但一些低水头径流式水库和航运(电)枢纽为减少库区淹没,在洪水期往往采取敞泄运用方式,基本恢复天然行洪状态,使水库洪水位低于枯水期正常蓄水位,此类水库和航运(电)枢纽的总库容采用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第2.1.3条和《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第2.1.1条制订,以过闸流量为分等指标。

    灌溉工程的引水枢纽和承担灌、排任务的泵站工程,其等别分别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第2.0.2条、第2.0.3条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第2.1.4条制订。

11.1.5  水利水电工程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确定的等别不相同时,从保证工程安全的角度,其整体工程的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如低水头径流式电站工程,由于水库库容较小,按水库规模确定的工程等别较低,而按装机容量规模确定的等别可能较高,对于此类工程的等别,应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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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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