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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在确定防洪标准时,应分析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洪水特征、地形条件,以及河流、堤防、道路或其他地物的分隔作用,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单独进行防护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各个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分别确定。

4.1.2  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耕地、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应采用相应标准洪水的淹没范围。

条文说明

4.1.1  “防洪保护区”是本次修订新设置的一章,吸纳了原标准第2章“城市”和第3章“乡村”的主要内容,并根据需要增加了“一般规定”一节。

    本标准所涉及的防洪保护对象中,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动力、通信、环保、文物等设施和水利水电工程等都是一个比较具体的“点”或“线”的对象,而城市和乡村往往是包含了上述多个或多类“点”或“线”在内的“面”的对象,更多具有平面区域的特征,故本标准将城市和乡村合并成防洪保护区一章。在江河防洪的总体布局中,防洪保护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突出防洪保护区的概念,本章对防洪保护区的划分和分等指标的统计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区域与该区域的河流水系和地形、地物分布特点等自然条件密切相关,在某些情况下洪水淹没的范围可能仅仅是该区域的一部分,根据地形、地物进行防洪分区,然后根据各分区的社会经济情况确定防洪标准更具有合理性。在划分防洪保护区时,通常的做法是按自然条件能够分区防护时,应按照自然条件进行分区;当按自然条件不能完全分区防护时,只要适当辅以工程措施即易于分区防护的,仍应尽量分区防护;当分区防护比较困难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合理确定防洪保护区范围。

4.1.2  不同标准(或不同量级)的洪水其淹没范围一般会有所不同,用于确定防洪标准的分等指标也会有所不同。在确定防洪保护区,特别是在确定依山坡而建的城市保护区的防洪标准时这种特点尤为明显,此时若仍以城市整体指标作为确定防洪标准的依据就不尽合理,本条规定是为了消除这种不合理而制订的。但是分等指标的统计范围“应采用相应标准洪水的淹没范围”的要求给确定防洪标准带来了一些困难。具体操作可以先计算不同标准(量级)洪水淹没的范围及对应的人口、耕地等指标,并绘制成曲线,然后在该曲线上查找符合表4.2.1或表4.3.1要求的对应点(或线段),这样的点(或线段)可能有多个,其中对应于表中的较高的防洪标准即为所求的防洪标准。

    分等指标的统计除了与淹没范围有关外,还与统计年限有关,如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等。采用现状水平年,资料比较可靠,也便于全国统一掌握、横向比较,操作简便,但没有考虑未来发展的要求,防洪工程属于基础设施,理应考虑未来发展的要求提前建设。若采用规划水平年,因规划水平年和用于确定防洪标准的各项指标在不断变动,加之各地制订发展规划时因人而异的现象较普遍,这将导致同一地区的防洪标准波动过大过快,不利于防洪工程建设。鉴于以上原因,加之采用何种水平年可在规划设计阶段统一考虑,故本标准对统计资料采用的水平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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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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