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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通信设施
9.0.1 公用长途通信线路,应根据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9.0.1确定。
表9.0.1 公用长途通信线路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9.0.2 公用通信局、所,应根据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9.0.2确定。
表9.0.2 公用通信局、所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9.0.3 公用通信台、站,应根据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9.0.3确定。
表9.0.3 公用通信台、站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9.0.4 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工程及电力设施等专用的通信设施,其防洪标准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确定。
9.0.1~9.0.3 现行行业标准《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 5003-2010第4.0.1条第4款规定:局、站址的防洪标准应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94的要求;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电信专用房屋防洪标准等级为Ⅰ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电信专用房屋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因此,本次修订基本沿用了原标准的分类、分等方法和防洪标准。
为了保障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对位于或经过易受洪水冲刷地区的杆、塔等设施的基础,还应考虑遭遇相应洪水的冲刷深度;跨越河流、湖泊和经过蓄、滞洪区的架空明线,应高出设计洪水位。本条对此均未作规定,执行时可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 5003第2章名词术语,在表9.0.3中增加了光缆中继站,并将表格名称中的“公用无线电通信台、站”修改为“公用通信台、站”。
9.0.4 除公用通信设施外,交通运输、水利水电以及动力等部门也有一些专用或特殊用途的通信设施。为了保障这些通信设施的畅通,也需要保证其防洪安全,本条是针对这些通信设施所作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与其服务对象相应的防洪标准或特殊要求的防洪标准,也可参照本标准表9.0.1的规定,结合所服务部门的要求分析确定,在遭遇设计防洪标准的洪水时,通信设施可畅通,专用部门可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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