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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管道工程
6.5.1 穿越和跨越有洪水威胁水域的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6.5.1及所穿越和跨越水域的防洪要求确定。
表6.5.1 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输水管道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6.5.2 对于特别重要的大型管道工程,经分析论证可采用大于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进行校核。
6.5.3 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底部穿过的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同时满足相应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和规划疏浚深度,并应预留安全埋深。
6.5.4 经过行、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6.5.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07第3.3.4条、《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2009第3.1.2条的规定制订,其工程等级划分指标见表7和表8。上述规范规定的防洪标准与原标准一致。
表7 管道穿越工程等级
表8 管道跨越工程等级
石油天然气管道站场工程的防洪标准可根据规模大小参照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确定。
输水管道工程按照本标准第11章的相关规定确定防洪标准。
6.5.2 对于特别重要的大型管道工程,一旦损坏的影响面较广、损失巨大,其防洪标准也可大于100年一遇,如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的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0年一遇等。
6.5.3 大洪水时,水域往往发生程度不同的冲淤变化,部分河流、湖泊需按规划要求进行疏浚,为了防止洪水将管道冲断或疏浚对管道造成影响,保证正常供油、供气,本条规定从水域底部穿过的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同时满足相应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和规划疏浚深度,并预留安全埋深。根据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3第3.3.6条和第4.1.2条的规定,大、中、小型管道安全埋深分别不小于1.2m、1.0m、0.8m。
6.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经过行、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其性质与铁路、公路相同,可参照本标准第6.1.2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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