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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火电厂


7.1.1  火电厂厂区应根据规划容量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1.1确定。

表7.1.1  火电厂厂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对于风暴潮影响严重地区的海滨Ⅰ级火电厂厂区,防洪标准取200年一遇。

7.1.2  工矿企业自备火电厂厂区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7.1.3  供热型火电厂厂区的防洪标准应与供热对象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7.1.4  火电厂地表水岸边泵房应根据火电厂规模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1.4确定。

表7.1.4  火电厂地表水岸边泵房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条文说明

7.1.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2011第4.3.14条中表4.3.14火力发电厂的等级和厂区防洪标准制订。与原标准相比,防护等级划分的装机容量指标的取值有变化,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也有所调整。

7.1.2、7.1.3  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是提供本企业生产的电源,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工矿企业对供电的可靠性要求不同,因此制订第7.1.2条。供热型火电厂为其供热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区集中供热,其防洪标准也应与服务对象的防洪标准相适应。执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

7.1.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2011第17.4.5条(强制性条文)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2011第18.3.3条制订。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2011第1.0.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中型火电厂指蒸汽初参数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2011第1.0.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小型火电厂指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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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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