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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公路


6.2.1  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公路的功能和相应的交通量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6.2.1确定。

表6.2.1  公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年平均日交通量指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后的交通量。

6.2.2  经过行、蓄、滞洪区公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条文说明

6.2.1  本条中的公路等级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中第2.1.1条的规定制订的。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中不再区分汽车专用公路和一般公路,而是统一划分为5个等级,据此对原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公路路基、桥涵、隧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第1.0.8条、《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3.1.7条、《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第4.2.5条的规定制订的。

    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规定,二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及三、四级公路上的大桥,在水势猛急、河床易于冲刷的情况下,可提高一级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规定,公路隧道设计洪水频率标准,当观测洪水高于标准值时,应按观测洪水设计;当观测洪水的频率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超过1/300,二级公路超过1/100,三、四级公路超过1/50时,则应分别采用1/300、1/100和1/50的设计频率。限于篇幅,本标准未一一列入上述规定,应用时可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公路桥涵分类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见表3。

表3  公路桥涵分类

6.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经过行、蓄、滞洪区的公路,其性质与铁路相同,可参照本标准第6.1.2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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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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