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1 尾矿库工程
8.1.1 工矿企业尾矿库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的有关规定。
8.1.2 尾矿库失事将对下游重要的居民区、工矿企业或交通干线造成严重灾害时,经论证其防护等级可提高一等。
8.1.3 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洪标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
条文说明
8.1.2 在原标准第4.0.6条的基础上,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2013第3.3节制订本条。
8.1.3 本条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第5.4.3条的规定制订。对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的尾矿库,失事后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应按照与核安全有关的规定确定防洪标准,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其安全。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防洪保护区
- 4.1 一般规定
- 4.2 城市防护区
- 4.3 乡村防护区
- 5 工矿企业
- 6 交通运输设施
- 6.1 铁路
- 6.2 公路
- 6.3 航运
- 6.4 民用机场
- 6.5 管道工程
- 7 电力设施
- 7.1 火电厂
- 7.2 核电厂
- 7.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 8 环境保护设施
- 8.1 尾矿库工程
- 8.2 贮灰场工程
- 8.3 垃圾处理工程
- 9 通信设施
- 10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 10.1 文物古迹
- 10.2 旅游设施
- 11 水利水电工程
- 11.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 11.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 11.3 水库工程
- 11.4 水电站工程
- 11.5 拦河水闸工程
- 11.6 灌溉与排水工程
- 11.7 供水工程
- 11.8 堤防工程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