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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垃圾处理工程
8.3.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8.3.1确定,并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
表8.3.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8.3.2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与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厂区应达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8.3.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厂区应达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8.3.1 目前,我国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kg/d,垃圾填埋场的数量在大量增加。洪水对垃圾填埋场的威胁主要表现在对填埋垃圾的冲失,造成垃圾渗滤液污染地表、地下水和其他危害,作为一个潜在的环境污染源,其防洪问题也越来越重要。
本条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的有关规定制订。经征求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增加了Ⅲ等的防洪标准。
8.3.2 本条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8-2006第5.3.3条第3款和《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6第5.3.3条第3款的规定制订。
8.3.3 本条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理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第4.2.3条第3款的规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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