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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工艺要求


3.5.1  工艺用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从白毛条到成品精梳毛织物的新鲜水用量不应大于18m3/百米,粗梳毛织物的新鲜水用量应为精梳毛织物的1.15倍。从原毛到洗净毛的新鲜水用量不应大于25m3/t;

    2  进设备的给水压力不宜低于0.20MPa;

    3  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表3.5.1的要求。

表3.5.1  生产用水水质要求

3.5.2  毛纺织厂工艺用蒸汽应符合表3.5.2的要求。

表3.5.2  毛纺织厂工艺用蒸汽要求

    注:1  表中蒸汽压力均为表压。

           2  蒸汽压力、温度可根据设备要求调整。

3.5.3  精纺和粗纺厂车间的温湿度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3.5.4  进机台的压缩空气压力宜为0.5MPa~0.7MPa。

3.5.5  生产加工过程中烧毛、热定型需要的高温热源,应根据建设地区可供热源选择。

条文说明

3.5.1  本条说明如下:

    2  毛纺织厂工艺设备给水压力一般不宜低于0.2MPa。如个别设备有特殊要求,可采用局部增压。

    3  毛纺织厂生产用水水质要求指洗毛、染整用水,不含锅炉用水。硬度指标为软化水的水质要求。

3.5.2  当工厂采用热电厂供汽时,也可采用过热蒸汽,但应根据设备要求考虑是否采取减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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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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