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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水源与水处理


6.2.1  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水源情况、城镇与工业企业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等条件经经济比较后确定。

6.2.2  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量、水质应满足生产、生活要求;

    2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宜为90%~97%。

    3  采用城镇自来水为水源时,严禁与工厂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6.2.3  水源水质无法直接满足生产、生活要求时,应采取水处理措施。水处理设施和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与生产、生活对水质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6.2.2  本条说明如下:

    1  水源水量可靠和水质符合要求是水源选择的重要条件。

    2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对地表水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作了相应规定。但以地表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枯水流量年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工厂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此款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均作了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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