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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原料库、成品库


10.2  原料库、成品库

10.2.1  原毛的储存周期可根据原料市场供应确定,在供应充足、采购方便时,原毛储存周期可按2个月~3个月计;全部由本厂储存时,可按6个月~9个月计。选后毛储存周期可按1个月~2个月计。原毛库及选后毛库可根据当地情况,设置仓库、棚库或露天堆场。

10.2.2  粗纺厂用的洗净毛、炭化毛及化纤散纤维的储存周期可按3个月~4个月计。洗净毛、炭化毛库可根据当地情况,设置仓库或棚库。化纤散纤维宜采用仓库储存。

10.2.3  精纺厂用的毛条、化纤条,储存周期可按1个月~3个月计,宜采用仓库储存。

10.2.4  洗净毛、炭化毛及呢绒等成品的储存周期可按1个月~3个月计,宜采用仓库储存。

10.2.5  原料库和成品库的建筑面积可根据荷重法按下式计算:

    式中:S——仓库面积(m2);

          Q——日存储量(kg);

          T——储存周期(d);

          q——单位面积储存能力(kg/m2);

          f——面积利用系数,可取0.5~0.6。

10.2.6  仓库堆卸设备可采用移动式堆包机、单梁吊车或装卸板等设施。多层仓库可采用电梯垂直运输。成品布包底层应设置垫木。

 


条文说明

10.2.1  原料库、成品库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储存周期按表4计算。

表4  单位面积储存能力(kg/m2)

    注:表中单位面积储存能力未考虑面积利用系数(可取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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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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