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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辅助用房


5.3.1  生产附属用房宜与厂房紧邻布置。

5.3.2  试验室和检验室宜设置在车间南北侧辅房,成品检验间宜布置在厂房的北面,试验室宜设有恒温室、恒湿室,纺纱试验室宜设置在前、后纺车间的中间位置,化验室应安装排气装置及软水设施,拼毛打样室应在北侧采光,且应靠近染色车间。

5.3.3  原毛预热室、机物料室、染化料储存室等宜靠近厂房外墙布置。

5.3.4  空调室的位置宜靠近负荷中心,进风部位不宜与厕所及散发其他有害气体的房间相邻。空调喷淋水池不应跨越建筑物的变形缝。

5.3.5  空压站、制冷站的位置宜靠近负荷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5.3.6  变配电室的位置宜靠近用电负荷较大的区域,可建在车间附房内,不应布置在浴室、厕所、水泵房及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浴室、厕所、水泵房及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相贴邻,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变配电室不宜跨越建筑物的变形缝。

5.3.7  热力站宜靠近湿加工车间及热负荷中心。

5.3.8  仓库和车间内的辅房宜根据使用要求分别采取通风、防潮、隔热、易于清洁等措施。

5.3.9  羊毛包辐照室应设储源水井及通风系统,平面应为长方形,围护结构应有防辐射措施。

条文说明

5.3.1  生产附属用房宜尽量靠近它所服务的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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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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