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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职业安全卫生


11.0.1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11.0.2  工作场所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应完整调查分析。治理和防范措施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1.0.3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的有关规定。

11.0.4  原毛应采取消毒措施。当采用钴60辐射法消毒时,辐射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钴60的使用、贮存、运输、装卸,以及监督和管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执行。

11.0.5  选毛车间应与洗毛车间分隔。打土间应单独设置,并应设置除尘装置。磨皮辊机应设置独立的吸尘装置。

11.0.6  选毛工作台除尘吸风口宜设置水平吸尘。洗毛车间采用洗毛废水处理闭路循环系统时,应设置控制循环使用时间和洗液含菌量的大、小循环系统,洗毛车间应采取通风排湿措施。

11.0.7  蒸刷机、剪毛机、钢丝起毛机、起剪联合机等设备应设置局部除尘装置。炭化机除杂部分应设置除尘装置。

11.0.8  梳毛机宜采用真空抄针、真空吸尘技术。揩油渍工作台和称量室应设置排气装置。修焊针室应对铅烟进行处理,室内空气中的铅烟含量应低于0.03mg/m3

11.0.9  梳毛车间、纺纱车间和织造车间,以及除尘室和空压站等的噪声超过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值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1.0.10  和毛油调制室,洗毛、复洗机,洗呢机,洗绒机,染线机,脱水机等设备周围地面、操作台,应采取防滑措施。

11.0.11  选毛和打土工序应设淋浴室,浴室内不应设浴池。

条文说明

11.0.1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以人为本”,“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指导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指导方针。按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职业安全卫生一般分为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两部分。

11.0.2  毛纺织工厂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所谓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如火灾、爆炸、雷击、触电、中毒、窒息和机械性伤害等。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如有毒有害物质、高温高湿、噪声、辐射和不良采光照明等。设计时应对这些因素进行收集分类,原始资料应充分、可靠、有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并对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11.0.4  有些羊毛可能混有病羊身上剪下的羊毛,有可能带有炭疽杆菌和布氏杆菌,这是两种比较严重的传染病菌,羊毛中还含有其他病菌和尘土,有可能引起过敏性疾病,因此,要重视防治。

    羊毛的消毒措施一般有下列几类:①钴60γ射线照射羊毛8min,装袋后贮存3个月~6个月后使用,这种方法可杀灭布氏杆菌;②气蒸15min;③甲醛溶液处理;④在密闭室内或塑料薄膜密封包裹中喷环氧乙烷消毒液,可杀灭炭疽杆菌。

    当采用钴60辐射法消毒时,对钴60产生的γ射线的防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执行。

11.0.5、11.0.6  羊毛有特殊的气味,原毛中含有砂土、粪杂甚至石灰,拣选抖动时容易飞扬。为了保证尘土不影响洗毛车间的工作,应将尘土浓度大的选毛车间和洗毛车间的打土间分隔开,并在选毛车间和洗毛车间的打土间设置除尘装置。选毛工作台是操作工的工作场所,应配备有效的吸尘装置。按一般经验,每台选毛工作台的风量约为1000m3/h~1500m3/h,台面上的风速为2.0m/s以上。在此条件下,选毛车间空气中的含尘浓度约为5mg/m3~9mg/m3

11.0.7  本条采取的除尘措施是为了减少尘土、毛尘停留在工作场所,保证车间内毛尘的含量小于8mg/m3

11.0.8  修焊针室内进行修补时使用铅焊,产生铅烟,对人体危害较大,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规定,空气中铅烟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0.03mg/m3

11.0.9  毛纺织工厂中的梳毛机、细纱机、织布机以及除尘、空压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规定的85dB(A)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

11.0.11  在毛纺织工厂中的选毛车间和洗毛车间的打土间内,由操作人员处理羊毛原料,由于毛尘含量高并有可能带有病菌,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车间卫生特征分级应为1级,车间内应设浴室,还规定女浴室和卫生特征分级为1级、2级的车间不得设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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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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