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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交通运输


4.2.1  化工区的交通运输规划,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编制:

     1  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应结合现有的交通运输方式及路线。

     2  当地公共交通系统及其发展规划和人流预测情况。

     3  化工区内运输货物的种类、包装方式、运量、流向、起迄地的运输条件、货流预测及大件运输要求。

     4  当地社会运输现状和规划运输能力。

4.2.2  化工区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利用城镇现有的及规划的交通运输设施和路线。

     2  化工区内运输路线和运输设施布置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及职工生活要求,并应方便职工通勤,同时应兼顾地方运输要求。

     3  化工区内运输量大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应穿越工厂厂区;运输量较小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宜穿越工厂厂区。生产关系非常密切的两个工厂不宜分别布置在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的两侧。

     4  应根据地形及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地物状况,选择路线短捷、工程量较小,并靠近运输量大的工厂的路线。

     5  交通运输规划应留有采用新型运输方式的可能。

4.2.3  化工区道路网规划应与当地城镇现有的和规划的道路网紧密结合。

4.2.4  化工区道路的布置应有利于化工区土地合理利用和企业发展、水陆联运及疏港,并应方便各工厂、公用设施、居住区相互间的交通运输和消防。

4.2.5  化工区内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

4.2.6  靠近现有港口的化工区,在化工区总体布置前应调查了解该港的性质、规模、船型、陆域和水域情况,并应利用现有的港口设施为化工区服务。

     化工区自建企业专用码头时,码头位置选择及其陆域规划,应满足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的有关规定。

4.2.7  化工区内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轨站位置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铁路专业规划及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

     2  路网铁路或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不宜接轨。在地形复杂、工程量大、运输量相对较小等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并取得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的主管单位同意时,可在区间接轨。必要时,可在接轨点开设线路所或车站。

     3  接轨站应满足化工区运输要求,并应符合大宗货物流向和主要车流的运行方向。

     4  应有利于路、厂协作,并应方便运营管理。

     5  接轨站布置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4.2.8  当采用管道、索道、带式等运输方式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与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合理衔接,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

4.2.9  厂外管廊带应根据地形、地质、物料起终点的设施布局、管架形式等合理布置,并应沿道路平行布置,宜减少与铁路、道路交叉。

4.2.10  大宗散装物料采用栈桥带式运输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栈桥两端与运出及接受设施应有良好的衔接,且运距短而顺。

     2  栈桥不宜与铁路和主要道路相交叉。条件困难需要交叉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30°,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3  栈桥路线宜沿边缘地带布置。

4.2.11  架空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工厂区和居住区,亦不宜多次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其线路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012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2.1  本条提出了化工区交通运输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它涉及化工区外部交通的现状、预测与规划、化工区内部运输条件。实践证明这是搞好交通运输规划所必需的。

4.2.2  本条提出了化工区交通运输规划的具体要求。

     1  本款是结合和利用当地城镇现有运输条件,达到既节省投资又与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促进当地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2  本款是从化工区内部对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满足交通运输要求,达到化工区内外运输有较好衔接的目的。

     3  本款是为满足交通运输通畅及安全提出的要求。运输量大的与较小的对安全的威胁程度不同。因此,条文要求的严格程度也不同,规定前者为“不应”,后者为“不宜”。

     4  本款是从减少投资、有利交通运输发展的角度提出的具体要求。

     5  本款是考虑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的运输方式将出现,化工区交通运输的规划应对可以预测的新的运输方式予以考虑。

4.2.3  化工区场地规划布置中,道路网是骨架,是使化工区成为当地城镇总体布置中有机组成部分的关键。为了满足该要求,本条提出紧密结合的规定,这是符合全局及局部利益的,是必要的。

4.2.4  本条为原则性规定。提出了道路网布置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及应满足的功能要求。根据化工总图设计人员以往工作范围及深度的状况,本条文提出水运设施附近的道路应有水路与陆路联合运输及迅速疏通的功能。

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厂内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道路,其最大纵坡限制在6%以内。化工区内的专用道路一般均与厂内道路衔接。根据其技术条件与运行要求,经调查研究认为,最大坡度不应大于6%是必须的。

4.2.6  本条明确提出化工总图专业人员对海港、河港应调查了解的内容,并规定了化工区自建企业专用码头执行的标准规范要求。

4.2.7  本条是对铁路接轨站位置在化工区布置中的具体要求。化工区内的任何辅助设施不仅应满足本身建设和运转的要求,能较好地为用户服务,且要满足用户的其他要求。本条系根据这一原则提出的。

     1  接轨站是局部,应服从城镇总体规划、铁路专业规划及化工区总体布置,达到宏观上及全局的合理与经济。

     2  本款明确了不宜在区间接轨的规定。但在特殊条件下必须接轨时,应按接轨点开设线路形式车站的规定执行。

     3  本款提示确定接轨站位置时需考虑的因素。要使有大宗货物流向的列车不改变运行方向即可通过接轨站。一般铁路专用线仅设一个接轨站,但大型企业、布局分散企业、车流流向复杂企业、作业量大的企业或兼有上述条件的企业,有充分依据时,可设两处接轨站。

     4  接轨站位置不仅要便于运行作业,且应方便路局、企业及站的协作及管理。

     5  数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化工行业的发展有其特殊性。化工行业不仅产品品种多、应用面广泛、涉及的其他行业多,且同一种产品可以来自截然不同的原料,如酒精,以乙烯为原料的合成酒精,以农作物为原料的发酵酒精;用一种原料可生产多种不同产品,如乙烯为原料生产固态聚乙烯,也可生产液态乙二醇,也可以随市场变化生产出不同用途、不同牌号的产品,也可以进行不同深度加工等。即化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生产条件变化可以不大而原料或产品变化往往可能较大,从而对运输货物的数量、形态、包装要求以及运输方式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在进行化工区总体布置时,要考虑运输变化的可能性及铁路接轨站的位置对未来的变化能有适应性等。

4.2.8  本条提示当采用除铁路、道路与水运外的运输方式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由于这类运输方式一般是短距离的,本条强调了合理衔接与协调,以取得更好的运输效果。

4.2.9  本条文所指的管廊带,是化工区内工厂厂区之间地上管廊或地下管线所占用的地带。化工区工厂之间除有生产的物料管线外,主要是公用工程管线,如从热电厂通向各工厂及居住区的蒸汽管;从水源地或净水厂通至各厂区、居住区等的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水管;从各工厂、居住区等至污水处理场的污水管线及去排水口的废水管线等。这些管线所经地带一般均是不需经人工整平的自然地面,选择管线带时,不仅要力求距离短,避开地物且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4.2.10  栈桥带式运输方式具有土方工程量小,灵活性较大,适用于平原、丘陵及山区等优点,是化工区内、厂区外大宗散装物料短距离运输适宜采用的运输方式。本条对栈桥布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达到节省投资、有利其他运输方式正常进行及有效利用土地等目的。

     本条第2款规定在困难条件下,交叉角最小为30°,指在满足交叉点周围的栈桥附属物所需的占地与空间的条件下提出的。例如栈桥的支柱与铁路(道路)的净空和净距应满足铁路(道路)用地对建筑限界的要求。

4.2.11  架空索道运输虽为安全运输方式之一,但属空中运转,一旦运转不正常将直接影响其下方。因而本条对跨越下方有地物的地方,提出了定性要求。条文没有规定为“不应”,而是提出“不宜”,是根据调查提出的。调查发现,事故对下方虽造成损害,但大多影响不太大,为了既节约用地又有利安全,本条文提出“不宜”的规定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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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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