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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固体废物堆场


4.7.1  化工区内固体废物堆场的布置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化工区总体布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和《化工废渣填埋场设计规定》HG 20504的有关规定。

4.7.2  凡可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堆存方式应按综合利用的条件选择。储存周期不宜超过2年,并应减少堆存用地。

4.7.3  固体废物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物应分类堆存。堆存方式宜根据其形态、性质、数量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选择。

     2  不可综合利用的废物堆场的有效容积,宜满足10~20年的堆存量。

     3  废物堆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沟谷地。

     4  当利用江、湖、河、塘及海岸边滩地堆存废物时,不得妨碍泄洪、航行,不得污染水体。

     5  用地范围较大的废物堆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6  有害固体填埋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构筑物基础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并不得布置在地下水源的蓄水层和补给区内。

4.7.4  固体废物堆场应远离居住区,并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条文说明

4.7.1  本条所指固体废物堆场包括固体废物地面堆场、地下化工危险固体废物填埋场、化工废渣填埋场。重点是化工企业的固体废物地面堆场及地下化工危险固体废物填埋场,两者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后者尚应符合专业标准。使固体废物的集中、分类存放及综合处理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

4.7.2  尽量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是处理固体废物的最好方式。但在实践中,有的因储存方式不当或储存周期长,而占地较大或影响生产,破坏厂区布置,影响运输或消防。有的固体废物由环保专业按综合利用设计,将固体废物直接运出厂外。但实践中往往遇到各种不利因素,不得不在厂内储存时又找不到用地,以致影响生产、运输、消防等。本条提示总图专业人员对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项目,堆存方式应据具体条件因地制宜,既要有厂内堆存用地,又不宜堆存过多,故提出储存周期不宜超过2年的规定。两年期限为目前常采用的期限。

4.7.3  本条提出固体废物堆场的布置要求。

     1  固体废物无论地上堆放或地下填埋都应分类存放,有利于根据对象采取不同环保措施或回收利用。

     2  本款适用于地上堆存及地下填埋的废物。10~20年的堆存量适合我国化工行业,并为实践证明是合适的。现行行业标准《化工废渣填埋场设计规定》HG 20504中也作了此规定。

     3  本款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4  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中已有规定。

     5  本款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6  本款适用于化工废渣填埋场。为了防止有害固体对人体、土体、水体造成危害,作出本款规定。本款内容在现行行业标准《化工废渣填埋场设计规定》HG 20504中已有规定,经数年实践是适用的。

4.7.4  为保护化工区,尤其是人员集中的工厂及居住区的环境质量,制定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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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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