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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地下管线


7.2.1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管线的埋深,自建筑红线向道路由浅至深布置。

     2  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

     3  铁路下面严禁与铁路平行敷设管线、管沟。

     4  道路路面下面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给水管道可敷设在人行道下面。

     5  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得平行重叠敷设。

7.2.2  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管让自流管。

     2  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3  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4  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

     5  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6  新建的让现有的。

     7  检修方便的或次数少的让检修不方便的或次数多的。

7.2.3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其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5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7.2.4  地下管线(沟)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其上面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2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3  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2款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以外至少1.0m:

       1)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2)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3)铁路或道路的路边排水沟沟边。

7.2.5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且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地下管线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地下水下游方向,当无法避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4m。

7.2.6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

     3  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  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5  共沟敷设的地下管沟外壁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与乔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3m,与灌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2m。

7.2.7  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表7.2.7的规定。

  

7.2.8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于表7.2.8的规定。

         

条文说明

7.2.1  为了地下管线不受或少受外力影响,造成管线本身损坏或危害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制定本条款。

     1、2  这两款是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提出的。一般靠近建筑红线一侧的压力影响深度较浅,而远离建筑红线一侧压力影响深度较深。为了地下管线不在压力影响范围内,本规范提出,靠近建筑红线一边宜敷设埋置深度较浅的管线,远离的一边宜敷设埋设深度较深的管线。从而达到合理利用通道下部土体的受力条件,以免损伤管线。1款作了原则性规定,2款作了明确的具体规定。

     3  本款是为了避免相互影响及考虑到铁路下面不能设置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而制定。提出“严禁”一词,是因为管线受外力影响损坏后,反过来又会损坏铁路路基,路基一旦受湿或受力(压力管道),其承载力下降而直接威胁行车。

     4  本款是根据实践经验总结提出的。既要避免管道检修时破坏道路影响通行,又要考虑节约用地。故本规范不作较严格的规定。同时对检修少的和路面破坏小的放宽了尺度,允许敷设在路面下面。

     给水管线破损几率较小,且人行道大多为块式铺装,方便拆铺有利于节约土地。

     5  本款是为了避免干扰,便于检修而提出的。

7.2.2  进行管线综合布置时,需要解决各种各样的矛盾,矛盾的数量与性质随具体情况而各异。管线综合布置是体现企业整体设计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解决矛盾又是管线综合布置的重要内容。本条列出了管线综合中常见的主要矛盾及解决原则,按本条处理可做到有利生产、方便施工、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本条是数十年管线综合设计及施工的经验总结,并为实践证明是较好的解决矛盾的方法。

7.2.3  本条为地下管线交叉布置的基本要求。可避免交叉之间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安全、卫生、防火及保护管线。例如,给水管道应在污水管道上面,以免给水管被污染;可燃气体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上方,因这类管道有潜在危险,一旦发生事故,不至于在短时间内危害下面管道;电缆在热力管道下方,以防电缆受热,电缆受热会导致绝缘体老化,缩短电缆使用寿命;同时温度升高会降低其载流量;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方,以减少这些管道受热影响;受热后极易造成体积膨胀的介质管线、腐蚀性介质管道及含碱、含酸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线下方,这类管线易被破坏,一旦泄漏,不至于影响其他管线。

7.2.4  本条为保护地下管线不受或少受外力影响而制定。当管线从铁路或道路下方穿过时,管线处于线路上活荷载的受力范围之内。为了管线免受外力影响,不至于损坏管线,本条提出管顶与轨道或道路面层之间应留有一定距离。实践证明,距钢轨底以下1.2m, 一般情况下是合适的。道路下方的距离,以往从路面顶层起算0.7m。近十余年来,联合企业、大中型企业相继建立,运输及检修车辆随生产发展要求多向重型发展,路面材料、路面结构组合及路面厚度各行业差异日趋加大,路面下受力范围变化也大,因而管线埋深应考虑活荷载类型及路面厚度等因素,故本规定从路面结构层底起算。

     当有困难,满足不了规定深度时,本条提出加设防护套管的措施,在改、扩建工程中常遇到此种情况。

7.2.5  本条系总结了化工厂建设数十年的经验及教训,为保护从腐蚀性物料堆场附近通过的各种管线少被腐蚀而制定。腐蚀物料的储存方式有储罐储存及小包装储存,本条是针对后者的露天场地和棚堆场而定的。

     调查表明,有些腐蚀性物料的堆场,如盐酸罐堆放场地,其面层虽经防腐材料铺砌,仍有盐酸下渗,以致使附近的地下管线受损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一问题虽早在20世纪50、60年代已注意,并将管线埋置在距堆场边界1~2m以外,但调查发现仍受腐蚀,近年来一般均将距离定为2m。当在地下水流上游时,此数值是合适的,但在下游时间距应加倍为4m。

7.2.6  本条1~4款是为了共沟管线的防火、防爆、卫生等安全要求及避免相互的不利影响而制定的。由于我国在共沟敷设管线方面的实践经验较少,本条按从严要求的原则制定。

     1  热力管道指蒸汽管、热水管等。这类管道虽然均有保温措施,但由于目前隔热材料、施工技术、检修手段的限制,致使环境温度比较高,对电缆、压力管道内介质均产生不利影响。如电缆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外包绝缘材料如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橡胶等易老化、影响使用寿命。同时,环境温度愈高,电线载流量愈低,影响使用或降低经济效益。故热力管道不应与电缆共沟。压力管道内介质会因环境温度上升而膨胀,增大管道压力,造成潜在的爆裂危险,故不应共沟。

     2  排水管道包括污染严重的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及污染轻的生产废水与雨水管道。无论何种排水管道除了均有程度不等的污染外,管道接口常会产生漏水现象。无论是发生事故时污水外流或是从平常发生漏水考虑,为了卫生、缩小污染范围,都应将排水管道设置在沟底。

     3  为了防止腐蚀性介质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或产生滴、漏时损害其他管线,应将其敷设在其他管线下面。

     4  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共沟,相互干扰严重,一旦其中一条管道发生事故产生灾害,易带来二次灾害,或造成检修困难,故作了本款规定。

     5  本款提出共沟敷设的沟壁与建筑物基础及树木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间距。实践证明,树木根系在生长过程中力量相当大,会穿进沟墙的沟缝缠绕管道,甚至损坏沟壁及管道,其间距与树木种类有关。因此要求乔木与沟壁之间的间距为3m,灌木为2m。条文中提出的是最小间距。

7.2.7、7.2.8  这两条是在调查和总结设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给水、排水、氧气、乙炔气、城市煤气、电力、锅炉房、通信等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以及化工行业专业规范、苏联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标准制定的。这两条是在满足安全、管线施工、维护检修、尽量减少相互间有害影响的条件下,为达到安全生产、节约用地、减少能耗、降低成本的目的而制定的。条文规定了地下管线之间,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间距的最小值。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的具体条件,确定该工程应采用的最佳值。

     本条适用于化工区、化工联合企业和化工厂厂区的地下管线,包括化工区范围内的居住区。但在化工区内的居住区进行管线综合布置时,尚应考虑当地城市管线综合布置的有关规定与要求,以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致性。

     编制本条文过程中,从设计、施工、维护检修、运行管理等方面不同的实践角度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分析,总结了我国数十年来管线综合布置的经验和教训,参阅了有关资料,并收集了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20世纪80年代的行业规范及专业规范中所规定的最小间距,绝大多数偏大,不利于节约用地。我国人均用地不多,近十多年来工业用地迅速扩大,而工业用地中管线用地占一定比例,尤其是管线较多的化工行业,用地比例较大。根据部分资料统计,化工厂、石油化工厂厂区内管线用地约占22%~27%,钢铁企业的焦化厂回收区约占20%~30%。因此,合理地确定地下管线之间(包括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下同)间距的最小值,是节约用地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条文规定的间距最小值,是在满足安全、施工、检修要求,尽可能减少相互间有害影响的条件下制定的,并综合考虑了以下诸因素:

     1)管径尺寸的因素。管径的尺寸不同,施工、检修操作时需要的空间大小亦不同,要求的间距与管径大小几乎成正比。当相邻的两条管道管径均大时,应特别重视空间的要求。例如直径大于1500mm的排水管,其高度已超过操作人员站立时的作业面及视线高度,给作业人员在具体作业时及作业时的心理上均带来约束感,因此,最小间距不宜过小。当前,新建企业一般均等于或大于1.5m。故本条对给排水管大管径之间的最小间距仍沿用多数规范使用的数据1.5m。当相邻的两条管道管径均较小时,例如管径为600mm的排水管与管径为50mm的给水管之间,由于管径小,作业时对操作空间形不成面的影响,据调查反映,不需要1.5m。对施工来说,尤其是机械化施工时,多为同槽敷设,对间距要求不高。根据对钢铁、化工等行业的管线维修部门调查反映,比较小的管径,检修时0.5~0.7m间距即可。调查表明,小管径管道之间的间距为0.5~1.0m为宜。多年实践也证明,管径与间距有直接关系,故本条文将直径小于75mm的给水管与直径小于800mm的清净下水管之间的最小间距规定为0.7m,实践也证明它是适合化工行业的。

     2)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因素。介质有液相、气相之分,又有易燃、易爆、助燃、有毒、腐蚀及无害之别。不同的介质对外界条件有不同的反应,外界不同的条件亦对之产生不同的效果。例如,乙炔气易燃、易爆,其管线对不同生产厂房及不同构造的建筑物有着程度不同的潜在危险性。对生产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物比对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乙、丙类的建筑物潜在危险性大,对有地下室的建筑物比对无地下室的建筑物潜在危险性大,因而其间距要求不相同,潜在危险性大的间距应大于危险性小的。又如生活饮用水给水管对卫生防护要求较高,故其与污水排水管之间的距离比非饮用水给水管增加50%。同时一般给水管与性质不同的排水管之间要求也不相同。生产污水与生活污水的污染较雨水与生产废水的污染严重,因此,对相同的允许间距前者的管径尺寸比后者小,以减少污染程度并有利于缩小影响范围。

     3)运行时的工作情况。生产时管线处于常温、高温、常压、高压等各种工况,不同的状态对外界可能造成的影响不同,潜在的危险亦不同。如压力下运转的管线,压力越高往往潜在危险越大。本条文对煤气管、电力电缆等均考虑了这一因素,并分别作了规定。

     管线距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本条亦考虑了这一因素。尤其着重考虑了压力较大的煤气管对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影响。压力大小不同其间距要求比较悬殊,当压力小于0.2MPa时为1.0m,压力大于0.8MPa、小于1.6MPa时为6.0m。

     4)管线综合布置工作虽由一个专业承担,但它涉及的专业多、范围广。进行管线综合布置设计是协调、统一、设计同时进行的过程,这一特点也反映在规范中。因此,本条文编制过程中曾与有关专业规范组进行了座谈、协商、讨论、分析与研究,最后取得共识和认同。

     制定本条文过程中,除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外,同时还对给排水管的最小净距做了重点分析。因为给排水管线的数量在企业地下各类管线中最多,据不完全统计,石化企业地下给、排水管的数量占地下管线总数的50%~70%,种类较多,一般均分别设管。例如,给水管有新鲜水、循环水、消防水、除盐水、生活饮用水、生产用水。有些企业消防水又按压力分设高压消防水、低压消防水。又如在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 125中规定,工业用软化除盐水又分软化水、除盐水、高纯水……。排水管一般分为两大类,污染少的雨水、生产废水与污染重的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在某些企业中,生产污水也分许多种。因此,给排水管占地较多。近年来,人们对土地价值的观念已有变化,认识到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价格增值近几年来甚快,许多工程迫于土地紧张不得不精心地计算用地,并且已有不少工程突破了当时的最小间距规定。例如:山东某焦化厂地下管线之间有28处间距小于当时有关规范规定,占67.8%,其中给排水管道占52.6%;辽宁某钢铁厂焦化厂扩建工程中,地下管线之间有32处,小于规定的占45.5%,其中给排水管道占46.6%。从以上企业突破当时规范规定情况可以看出,原有规范间距偏大。经调查及分析可知,管径越大,偏大的程度越小;管径越小,偏大的程度越大。因此,本条将给水管分为4档,排水管分为2类6档,分别制定了间距要求。另外第7.2.7条规定为“不应小于”,第7.2.8条规定为“不宜小于”。这是因为表7.2.7所列数据已较严格,故采用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而7.2.8条所含情况较复杂,例如,建筑物、构筑物内涵较多,为了便于结合工程实际,故允许稍有选择,采用了“宜”这一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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