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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企业码头


9.4.1  化工企业码头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化工区总体布置,并应与当地城市的港口建设规划相协调,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港口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9.4.2  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其他危险品码头应位于邻近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临江、河、湖、海的城镇、居住区、工厂、船厂以及重要桥梁、大型锚地等的下游。码头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港口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9.4.3  对水体可能有污染的码头,应位于水源地下游,并应满足水源地的卫生防护要求。

9.4.4  企业的基建码头宜与生产码头相结合。当有大件设备通过码头进厂时,码头前方作业地带和通往厂区的道路,应满足大件设备的运输条件。

9.4.5  码头陆域的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运输线路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港口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码头陆域场地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管理的原则,重点进行系缆、装卸和储运设施的布置。生产调度、装卸作业的设备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布置在陆域前方。堆场、仓库、储罐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可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在陆域后方。

     2  码头陆域场地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阶梯式布置时,其台阶宽度和高程应根据水文、地形及装卸工艺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  当装卸货物以无轨运输直接进、出仓库或直接对外运输时,进、出码头前方作业地带的通道不宜少于2条。

     4  码头后方设有可燃、易爆等危险物料的仓库或储罐区时,除应与前方作业地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外,其周围应设环形道路。

     5  斜坡式码头的下河坡道,当为单车道时,其宽度宜为5m;双车道时,宜为7~9m。坡道的纵坡不宜大于9%,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11%。坡道宜设计为粗糙路面。

     6  当码头区域内车辆和移动机具较多时,应设置必需的回车场和停车场。

条文说明

9.4.1  化工企业如确定采用水运方式,其码头设计应是整个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选址应与工厂厂址选择同时进行,码头陆域布置必须与所在地区城市规划彼此联系,相互协调。

     码头工程的总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和《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的有关规定。

9.4.2、9.4.3  装卸和储存可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码头,对附近的城镇、工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有一定的环境和安全的影响。所以提出上、下风向和上、下游的方位关系要求。具体要求除应符合河港、海港工程的设计规范之外,还应符合水源保护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等有关规定。

9.4.4  本规定意在节约建设投资,提高码头的使用功能,减少泊位重复建设。

9.4.5  化工企业码头陆域布置与码头生产工艺过程有关。除装卸作业和生产指挥的有关设备与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布置在陆域前方外,其他的储运、转运、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均应合理安排在陆域后方并与厂区储运系统合理衔接。

     码头陆域的竖向设计应便于装卸作业和转运,前后方场地整拓应有利于运输工具的布置、行驶和消防安全,故提出宜采用平坡式。

     为保障码头前方至后方库、场的运输通畅、安全有序,要求前方作业区、作业地带有2条以上的对外通道。

     码头后方储存可燃、易爆等危险物料的库、场和罐区设置环形道路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有关规定提出的。

     斜坡式码头的下河坡道宽度与坡度要求是按交通部标准《河港总体及工艺设计》JTJ 212的规定制定的。

     码头陆域的车流和移动机具较多时,要考虑回旋、移动操作和停放、维修的场地或空间,以免造成堵塞和相互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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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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