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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6.1  需要独立设置的施工基地(生产、生活)的用地,应符合化工区总体布置。施工生产基地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用地时,应靠近主要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基地宜与化工区的居住区统一规划,并宜利用永久性居住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

4.6.2  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施工机械和建筑材料等的运输条件,并宜利用永久性铁路、道路和水运等运输设施和线路。

4.6.3  施工用地宜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和卫生防护带。施工用地内不得设置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设施。

条文说明

4.6.1  本条文是指需要独立设置的施工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不要独立设置。独立的施工基地指施工生产基地及施工生活基地两部分,一般期限较长,且自成一系统。为了节约、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及安排公用设施,应将其列入化工区总体布置。

     一般的施工生产基地,为了降低投入,方便运作,应靠近主要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基地利用永久性居住建筑已在实践中取得了节约投资,少破坏自然地面和少影响农作物等效果,同时提高了建筑工人生活质量。虽也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均能得到合理解决。本条规定内容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中已有规定。

4.6.2  本条将临时运输要求与永久运输条件相结合,可少花钱或者不花钱,达到提高临时运输线路技术条件和节省运费的目的。实践已证明了本条规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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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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