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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产设施


5.2.1  生产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安全、卫生、施工、安装、检修及生产操作等要求,以及物料输送与储存方式等条件确定;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生产装置,应布置在一个街区或相邻的街区内;当采用阶梯式布置时,宜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5.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5.2.3  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并应布置在该场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4  剧毒物品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活动场所的单独地段内,并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设置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

5.2.5  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和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粉尘、烟、雾和有害气体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5.2.6  医药化工生产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药洁净厂房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2  药品制剂的洁净生产区、空气净化设施应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宜合并布置。

     3  生产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其厂房应布置在其他药品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4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5.2.7  生产装置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置区的管廊和设备布置,应与相关的厂区管廊、运输路线相互协调、衔接顺畅。

     2  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满足防火、安全、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3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当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区的一侧,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生产装置中所使用化学品的装卸和存放设施,应布置在装置边缘、便于运输和消防的地带。

     5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类液体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  装置区内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中间储罐或装置储罐的布置,宜集中并毗邻主要服务对象布置,也可布置在毗邻主要服务对象的单独地段内;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7  装置街区内预留地的位置,应根据工厂总平面布置的要求、生产性质及特点等确定。

5.2.8  全厂性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装置的全厂性控制室应独立布置,当靠近生产装置布置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以及可能泄漏、散发毒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粉尘及大量水雾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应避免噪声、振动及电磁波对控制室的干扰。

     3  沿主干道布置的控制室,最外边的轴线距主干道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5.2.9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储存及加工设施靠近布置。生产大宗产品的设施宜靠近其产品储存和运输设施布置。

5.2.10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机械通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3.3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  生产设施是工厂的主体。工厂的生产都有一个从原料进厂,经过加工而制成产品的完整过程。不同产品的生产有不同的生产流程,化学工业是利用化学反应和状态变化等手段使物质本来具有的性质发生变化的工业,是将化学技术应用到主要的生产过程的一种制造工业。工艺流程是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主要依据。为使物料流向合理、线路短捷、利于生产操作及管理,必须顺应生产流程进行布置。

     化工生产的原料、中间体和产品大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的性质;生产操作多高温、高压,化学反应复杂,连续性较强。生产、储运中若设备设计不周,操作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用火不慎都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为此,总平面布置应根据不同的安全要求,确定相应的防护距离。同时,为有利施工建设和生产管理,保持工厂的正常生产,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还必须全面考虑施工、安装、生产操作、设备检修、生产管理,以及与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的联系等各种因素,使生产设施相互之间和装置或街区内布置紧凑、合理,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这是生产设施布置的基本原则,故本条予以规定。

5.2.2、5.2.3  这两条是为减少在生产、储运和装卸过程中泄漏或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或腐蚀性气体和粉尘对人员的直接危害和产生安全事故。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根据全年最小频率风向进行布置,以便为各类生产操作及管理人员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同时,考虑到腐蚀气体和粉尘对主要生产设备和控制仪表的腐蚀损坏作用,应将其布置在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根据调查,某化工公司一工厂,由于厂区多次扩建,使大修车间与硫酸卸车栈桥之间的距离减少到12m,且位于硫酸卸车栈桥全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致使堆放在露天场地上的设备腐蚀严重,四年腐蚀掉1mm;某石化总厂220kV室外变电站,经几年运行后,铝导线已发黑,钢构件腐蚀,接近不能使用的程度。

5.2.4  考虑到剧毒物品生产对相邻街区的影响和有利于剧毒物品的生产及产品的管理,防止发生意外的中毒事故,应将剧毒物品生产、储运和装卸设施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且应位于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为便于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宜设置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如某石化总厂化工二厂的硫氤酸钠装置、某化工公司一工厂的氰化钠装置均设有单独的围墙,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5.2.5  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一般属精细化工和医药化工的生产,生产环境条件要求较高,对空气洁净度、温湿度、微振控制等有严格的控制指标,否则无法保证产品质量,造成浪费。总平面布置应使其位于厂区内环境清洁、车辆和人员流动少的地段,尤其重载车辆不宜在其附近行驶,以免扬起的灰尘和振动影响产品质量。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定》GB 50073的规定。

5.2.6  医药化工生产区,与其他的化工生产厂区有一定的区别,本条作了四款规定:

     1  本款是医药洁净厂房位置的规定。

     2  生产规模较小时,一般是将药品制剂的洁净生产区、空气净化设施、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组合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规模较大时,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也可单独布置。

     3  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只要微量就可能造成过敏体质者的严重人体伤害。因此要严防其混入其他药物中,本款规定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并在总平面布置中采取措施避免对其他药物的混杂。

     4  强调为保证制剂生产的洁净要求,应将有污染的前期生产操作与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5.2.7  生产装置内部布置是厂区总平面布置中的一部分,两者紧密不可分割,为此对生产装置内部布置作出七款原则性规定:

     1  本款规定是为保证工艺流程顺畅,管线连接短捷,减少能耗。

     2  装置内部布置在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防火安全要求同时,应满足施工、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3~6  明确生产装置内部布置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将主生产设备区、装置罐区和装卸储运设施与办公、控制、配电、分析化验室等,分别按其火灾危险类别组成不同的功能区,结合自然条件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统一规划,使各装置区与全厂统一组成安全合理的布局。

     7  装置内发展预留应慎重,若必须在装置内预留用地时,应有可靠的扩建依据。

5.2.8  全厂性控制室是生产和安全的关键部位,它是生产过程调度和保证生产安全的中枢,控制室人员集中,仪表贵重。为使控制室能安全、可靠、有效发挥作用,本条作出三款规定:

     1  本款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制定。爆炸危险区的范围,应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确定。

     2、3  系参照《控制室设计规定》HG/T 20508制定。

5.2.9  本条是对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和生产大宗产品设施的布置规定,以减少物料在厂内的输送距离,节省能源,降低运输成本,这对输送量大的企业效益尤为显著。对于厂内运输量不大的企业,运输不是主要矛盾,可先考虑主要生产设施的位置,再根据具体条件确定为其服务的储存和运输设施的位置。有时两者不能靠近布置,但从总体布置来看是合理的,故本条用词采用“宜”。

5.2.10  本条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制定。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装置,受水浸湿后,会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和产品质量,甚至酿成事故,为此作出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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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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