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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居住区


4.5.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化工区总体布置。靠近城镇的居住区规划宜与城镇居住区现状及其规划结合,并应利用城镇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交通设施。

4.5.2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4.5.3  居住区应集中布置,宜与邻近企业协作组成集中的居住区。

4.5.4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化工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等的有关规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严禁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卫生防护用地,应利用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地、原有绿地、水塘、河、湖、山冈。

4.5.5  居住区应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以及高架污染源的上风向。

4.5.6  居住区与工厂区宜布置在铁路的同一侧。当条件困难需要布置在两侧时,两区之间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处应设置护栏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立体交叉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15条的规定。

4.5.7  当居住区一侧有铁路通过时,居住区至铁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4.5.8  居住区不应布置在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一级工矿企业厂外道路的两侧。当居住区一侧有公(道)路通过时,居住区至公(道)路之间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4.5.8的规定。

4.5.9  居住区大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 11667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B7的有关规定。

4.5.10  居住区宜布置在可能对土体、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工厂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地下水水流方向的上游。

     当化工区位于江河岸边时,其居住区宜布置在可能对江河造成污染的工厂及辅助生产设施的上游。

4.5.11  110kV及以上电压的架空输电线路,不应穿越居住区。当在居住区一侧通过时,输电线路边导线至居住区街区建筑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和当地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5.1  居住区布置是化工区总体布置及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因此,居住区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化工区总体布置,以达到总体布局合理。

     根据实践经验,当居住区人口达到5万时,其生活福利及公共服务设施方可达到一定水平,否则既不经济也达不到要求。为了提高化工区居民生活质量,有较好的生活福利及公共服务设施,化工区的居民区规划应尽量与附近城镇居民区相结合,既可利用城镇的设施,又可与之共建必需的设施,从而提高共同的生活质量。

4.5.3  本条是为了居住区城市化,提高居民生活水平而提出的。本条已被实践所证实是较好的经验。

4.5.4  本条是为了既满足居住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又能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参照化工行业的规范而提出,同时本规定已为实践证明是可行且有利的。本条强调严禁在卫生防护地带内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是为了保证居住者的身体健康。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卫生标准》GBZ 1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规定确定。

4.5.5  为保证居住区内有较好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条文。

     本条文中突出了对高架污染源的要求,这是因为它与无组织排放污染源产生的污染范围不同。高架污染源的污染受风向、风速的影响极大,污染物落地距离较远,范围较广。一般高架污染源下方周围的地带,受污染的程度较轻。随风向、风速的条件在一定距离的范围内污染最重。随着距离增大,污染程度又逐渐减轻以至基本不受污染。它与风向、风速、地形、地物、高架污染源的高度、排出物料的组分、性质及数量均有密切关系。污染的主要方位由主导风向定位,故条文规定居住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侧。

     居住区距工厂有一定的距离要求,既要不受无组织排放源排出污染物带来的污染,又不得在高架污染源排放物的影响范围之内,同时还要方便职工上下班和便于工厂管理,故又宜靠近工厂区。要处理好这些矛盾的相互关系,布置时运用侧风向这一术语是非常有利的,尤其在季风为主的地区,特别是主导风向频率与次主导风向频率相差不多的双主导风向地区,一般两侧的风向频率都较小,且最小频率风向也出现在两侧,例如北京地区。因此,居住区布置在厂区的侧风向最为有利。侧风向是季风气候区,尤其是双主导风向区,受风向带来影响最小的方向,也是适于布置的范围最大的方位,这是用最大频率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不易表达清楚的,故本条虽然没有运用侧风向这一术语,但该术语也是以往化工总图运输专业人员惯用的术语。

4.5.6  为了人身安全并已为实践所证明,居住区与工厂区布置在铁路线的同一侧是必要的。在铁路通过车辆的密度日益加大,用地条件也日益苛刻的今天,采用立体交叉来解决矛盾,是较好的办法。本条明确提出这一规定,有利于在大型化工区逐渐采用立交方式,达到节省土地、保证人身安全、交通运输通畅的目的。

     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本规范第9.3.15条有具体规定,本条不重述。

4.5.7  本条根据各地区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特点编写的。因为各地区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的居住区和铁路中心线的卫生防护距离差别很大,没有一个固定的参考数据。

4.5.8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调查显示,各地大部分是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划分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本规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按技术等级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并参照各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条。

4.5.10  为了保持居住区的土体、地下水及附近地表水有良好的质量和保护居民健康的目的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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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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