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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5.6.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5.6.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布置在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处。

     2  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环境洁净的地段。

     3  建筑群体的组合及空间景观宜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4  宜设置相应的绿化、美化设施。

5.6.3  厂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5.6.4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工厂规模、厂区用地面积和当地规划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宜少于2个。

     2  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  主要人流出入口,应设在工厂主干道通往居住区和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堆场,同时应与厂外运输路线连接方便。

     4  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瞭望条件,且不得兼作其他出入口。

5.6.5  厂区围墙可根据工厂性质和所在地区的规划要求设置。

5.6.6  工厂消防站的设置及其规模,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协作单位条件等因素确定。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的位置应使消防车能迅速、方便地通往厂区内各街区,并能顺畅通往厂外有关设施和居住区。

     2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至甲、乙、丙类火灾危险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2)对丁、戊类火灾危险的局部场所最远点可加大到4.0km;

        3)超出服务半径的场所,应设消防分站或采取其他有效的灭火措施。消防分站服务范围应与消防站相同。

     3  消防站布置宜远离噪声场所,并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消防站的主体建筑与全厂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消防站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4  消防车库不宜与综合性建筑物或汽车库合并建筑。特殊情况下,与综合性建筑物和汽车库合建的消防车库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和不同方向的出入口。

     5  消防站车库的大门应面向道路,距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门应避开管廊、栈桥或其他障碍物,其地面应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应向道路方向设1%~2%的坡度。

条文说明

5.6.1  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制定。

5.6.2  行政办公设施是企业的生产调度、经营管理中心,又是企业对外联系的场所;综合楼、食堂、浴室、倒班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对于安全、卫生、环境要求高。为此,应将人员集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在对外进出联系方便,厂区环境条件较好的区域。

5.6.3  根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化工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距离多在1km以上,远者达4~5km或更远。员工上班有乘坐交通车,有部分乘私家车,也有不少以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为主。这就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自行车棚,车棚的位置应在职工存取车方便的地方,可根据车辆的多少和人员在厂区的分布情况,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装置区附近集中设置自行车棚。随着私家车的快速发展,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应考虑对外联系和为上班职工提供必要的机动车停车场地。

5.6.4  由于工厂的规模、占地面积和厂区、居住区的位置关系,难以统一规定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但工厂出入口一般不宜少于2个,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都有此规定。人流出入口与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以减少相互干扰,保证交通安全。铁路出入口不得兼作汽车货运出入口或人流出入口用,是为了保证运输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和有利企业的生产管理。

5.6.5  为生产安全和便于管理,工厂厂区应设置围墙。围墙的平面位置、结构形式和高度可根据工厂性质、保卫要求或当地的规划要求确定,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6.6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2006年5月1日实施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中将消防站建设规模分为:一级普通站,消防车辆数4~6辆;二级普通站,消防车辆数2~3辆;特勤站,消防车辆数7~10辆。该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工厂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站,应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和外部条件等因素确定,邻近协作单位的条件是否有适用于扑救化工火灾的消防车和赶到火场的行车时间(或行车里程)符合规定要求。本条对工厂消防站的布置提出五款规定:

     1  是消防车出行的基本要求。

     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消防站服务半径以行车里程和行车时间表示,车速按每小时30km计算,5min的行车距离为2.5km到达责任区为原则确定的。

     3  工厂消防站属全厂性重要设施,为使消防站的通信设备不受干扰,宜远离噪声场所;为了保障消防站的安全和消防员的健康,消防站应位于工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关于消防站的安全防护距离,在现行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分别作出规定如下: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对城市消防站选址规定:消防站的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工厂消防站按全厂性重要设施确定其防火间距,其中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4  为使消防站接到火警后,消防车能迅速、安全、不受任何干扰地及时到达扑救火灾现场,消防车库不宜与综合性建筑物或汽车库合并建筑。特殊情况下,与综合性建筑物和汽车库合建的消防车库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和不同方向的出入口,避免干扰。

     5  消防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以便消防车出动。距离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5m,是考虑大型消防车其车身长的要求所定,车库门前的场地应铺砌并有一定的向道路方向的坡度,以有利于消防车的迅速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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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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