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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电气工程


6.3.1  电气负荷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消防及可编程控制器(PLC)和计算机用电应为二级负荷外,其他均应为三级负荷。

6.3.2  一般照明、动力配电电压应采用交流220V/380V,频率与电压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6.3.3  车间变配电室、控制室等宜单独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6.3.4  人造板饰面生产线电气负荷系数宜为0.50~0.60,自然功率因数宜为0.75,工厂经电容补偿后功率因数应为0.9以上。

6.3.5  人造板饰面车间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200lx,生产线局部照明照度宜按表6.3.5选用,其他场所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表6.3.5  人造板饰面生产线局部照明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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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面人造板工程设计规范 GB5089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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