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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境保护


7.0.1  人造板饰面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

7.0.2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应在工艺和设备选型时,应消除或减少各类污染因素。

7.0.3  除尘器排放口粉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7.0.4  凡有粉尘逸出的设备,均宜配置相应的除尘系统。

7.0.5  锯屑及砂光粉宜采用封闭式输送和贮存,并宜集中利用或处理。物料采用气力输送的接收端可采用旋风分离器分离空气和物料,空气应进行封闭循环;气力输送系统不能进行封闭循环时末端应设置二级除尘设备。

条文说明

7.0.5  锯屑及砂光粉吸尘时应设置袋式除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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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面人造板工程设计规范 GB5089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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