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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境保护
7.0.1 人造板饰面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
7.0.2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应在工艺和设备选型时,应消除或减少各类污染因素。
7.0.3 除尘器排放口粉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7.0.4 凡有粉尘逸出的设备,均宜配置相应的除尘系统。
7.0.5 锯屑及砂光粉宜采用封闭式输送和贮存,并宜集中利用或处理。物料采用气力输送的接收端可采用旋风分离器分离空气和物料,空气应进行封闭循环;气力输送系统不能进行封闭循环时末端应设置二级除尘设备。
条文说明
7.0.5 锯屑及砂光粉吸尘时应设置袋式除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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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原料贮存
- 3.1 一般规定
- 3.2 原料库的布置
- 4 饰面板生产线
- 4.1 生产线组成
- 4.2 工作制度
- 4.3 生产能力计算
- 4.4 工艺设计
- 4.5 设备配置与选型
- 4.6 气力输送
- 4.7 自动控制
- 4.8 工艺管道
- 4.9 主要工艺参数
- 4.10 饰面车间消耗指标
- 5 辅助生产工程
- 5.1 实 验 室
- 5.2 磨 刀 间
- 5.3 维 修 间
- 5.4 仓 库
- 6 公用工程
- 6.1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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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电气工程
- 6.4 给水排水工程
- 6.5 供热工程
- 6.6 压缩空气站及压缩空气管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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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职业安全卫生
- 8.1 职业安全
- 8.2 职业卫生
- 9 防火与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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