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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压缩空气站及压缩空气管道工程


6.6.1  压缩空气站及压缩空气管道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6.6.2  压缩空气质量及参数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压缩空气质量及参数

6.6.3  压缩空气站宜设在人造板饰面车间的辅助房间内。

6.6.4  螺杆空气压缩机和离心空气压缩机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时,储气罐容积宜为每分钟总排气量的1.5倍~2倍。

6.6.5  压缩空气管道在车间内的布置应根据用气设备的位置和要求确定,并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清扫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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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面人造板工程设计规范 GB5089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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