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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抗震构造措施


6.6.1  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当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7度时,可采用轻型钢墙板,也可采用与柱柔性连接的砌体;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采用轻型钢墙板或轻质墙板。

6.6.2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非承重墙体宜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6.6.3  锯齿形排架结构厂房应保证厂房结构的稳定,主要节点连接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6.6.1、6.6.2  厂房维护结构采用轻型材料可减轻结构自重、降低地震灾害程度。

6.6.3  锯齿形排架结构厂房主要节点构造在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中有较全面的描述,可按该规范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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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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