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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通风


8.3.1  车间内工人操作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8.3.2  染整工序、染化料调配间和试化验室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与相邻房间保持负压,通风量应经计算确定。

8.3.3  排除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时,宜优先采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对不可避免放散的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在排放前应采取净化措施,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和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的控制。

8.3.4  车间内散热、散湿量较大或散发有害气体的机台应采用局部排风,局部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设备提供的参数或罩面风速确定。

8.3.5  染整工序的机械送风系统,夏季可直接利用室外新风或经循环水蒸发冷却处理后送入车间;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机械送风系统应设置空气加热装置,冬季应利用加热装置对送风加热。

8.3.6  车间通风系统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管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通风设备及配件应根据环境和输送介质温度、腐蚀性等因素,采用防腐蚀材料制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8.3.7  车间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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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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