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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废水处理与回用


7.7.1  空压机、制冷机冷却水应循环使用。清洁废水应采取收集、再利用的措施。

7.7.2  厂区生产废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的有关规定。

7.7.3  厂区雨水回收利用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厂区地形及经济技术条件比较后确定。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执行。

7.7.4  再生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7.7.5  回用水用水点应有防止误用或误饮的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7.7.1  为节约水资源,空压机、制冷机的冷却水同样应循环使用,不应随意排放,以节约资源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7.7.2  针织工厂中的印染部分污水污染物含量较高且色度较大,一般应排入污水站进行处理。

7.7.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为杜绝再生水污染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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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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