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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用水量、水压和水质


7.3.1  生产、生活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软化水用量应根据生产工序确定;

    2  空调补水量应按空调系统的循环水量确定;

    3  车间工人和管理人员生活用水量定额可取30L/(人·班)~5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用水时间应与生产时间相同,车间淋浴用水定额宜采用4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宜取1h;

    4  居住区生活、绿化等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  未预见用水量和管网漏失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最高日用水量(新水量)之和的10%~15%计算;

    6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7  设有自备给水净化站时,净化站自用水量宜按其设计能力的5%~10%确定。

7.3.2  厂区给水水压应根据车间布置和生产设备及消防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单层厂房车间进口压力宜大于0.2MPa,当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管网时,压力不宜小于0.35MPa。部分设备水压要求较高时宜采取局部加压措施。

7.3.3  工厂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用水水质应根据各生产工序的要求确定;

    2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  其他杂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

7.3.1  工艺用水量由于工艺设备的选择会有比较大的区别,计算时可依据各工艺设备的用水量累加后得到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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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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