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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门窗


6.5.1  门的设置应满足工艺流程、人流以及安全、防火疏散等的要求。

6.5.2  仓库物料进出门的宽度应宽于运输工具宽度(含搬运物料宽度)0.60m以上,并不宜小于2.1m;高度应高于运输工具高度(含搬运物料高度)0.30m以上,并不宜小于2.4m。

6.5.3  有叉车通过的门宜采用工业提升门,有开关速度要求时可采用快速卷帘门。

6.5.4  仓库的外门窗框料应选用牢固、耐久、不变形的材料,且不应设置门槛。当采用木门窗时,应进行防腐处理。

6.5.5  仓库库房外窗的窗台高度不宜小于1.80m。

6.5.6  建筑采光外窗应采用采光性能好的材料。视觉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6.5.7  屋面采光天窗应密封可靠。平天窗应避免直射阳光,透光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安全性。当采用非安全玻璃时,采光口下部应设金属保护网。

    2  应具有漫反射特性。

    3  生产仓库还应具有优良的防紫外线特性,应阻挡90%以上的紫外线。

6.5.8  高窗、天窗开启应灵活、方便,并应便于擦窗和维修。

6.5.9  冷库不宜设置外窗,阴凉库宜减少外窗的设置面积。

6.5.10  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天窗采光带进行排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窗的材料熔点不应大于80℃,且在高温条件下自行融化时不应产生熔滴。

    2  固定的天窗采光带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10%。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面积应减半。

    3  当建筑室内净高度超过6m,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时,排烟窗面积可减少5%,但最大减少量不应超过50%。

    4  当仓库同时设置自动排烟窗和固定采光带时,自动排烟窗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带面积之和应达到自动排烟窗排烟面积要求的排烟窗面积。

    5  当仓库同时设置手动排烟窗和固定采光带时,60%的手动排烟窗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带面积之和应达到手动排烟窗排烟面积要求的排烟窗面积。

    6  固定的天窗采光带应在屋面均匀设置,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安装一组,且每个需排烟的房间应至少设置一组。

条文说明

6.5.2  仓库物料进出门宽度、高度根据通行车辆及搬运物件确定,运输频繁的门还应适当放大,门上配观察窗、防撞设施可以增加运行安全系数。

6.5.5  从防盗角度考虑,库房外窗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1.80m或设置防盗网等措施;仓库内货架较高,进深较深,普通外墙低窗无法解决中间部位自然采光需求;另外,在货物存取过程中,低窗也容易损毁。

6.5.7  对仓库而言,天窗采光具有不被货架、物品遮挡的优势。但直射的阳光对许多药品有加速其分解、失效的可能,所以有遮光保存要求的药品不应设外窗或天窗,其余库房天窗所用透光材料也应具备优良的漫反射特性及优良的防紫外线特性。

6.5.9  冷库、阴凉库有保温隔热要求,相关资料显示,门窗是房间能量散失的主要部位,为减少能耗损失,应减少外窗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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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 GB5107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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